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谭某继承房屋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GGGY15498647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因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17年XX月XX日在长春市因病死亡,谭某(李某某的再婚妻子)、牛某(李某某的继女)、李某(李某某的原配婚生女)一行三人于2018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向接待公证员咨询办理继承房屋公证事宜。

经过询问,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为普通房屋一套。被继承人李某某与谭某非互为原配夫妻,继承人李某是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前妻刘某的婚生独女,继承人牛某是继承人谭某与前夫的婚生女儿,这两家人两代人因被继承人李某某与继承人谭某的结合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三人来到公证处后就继承权利及遗产份额等争执不休。期间继承人李某因协商不成离开公证处两次后又被亲属劝回,继承人李某在很小的时候因患有轻微脑瘫(现已康复)而说话不是很流利,但她能正确如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继承人李某认为谭某与其父亲李某某不是互为原配夫妻,不应享有继承权,谭某的女儿牛某是谭某与其李某某再婚后的继子女,不是其父亲的亲生子女也不应该享有继承权,三人均因继承份额等争执不休。

公证员告知谭某、李某、牛某,房屋是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与谭某婚后共同购买的,虽然该房屋落在了李某某的名下,但此房屋系李某某与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他们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即李某某享有此共有财产的一半份额;又因继承人谭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结婚时,谭某与前夫的女儿牛某未成年,且与他们共同生活,扶养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遂李某某的婚生女李某、再婚妻子谭某、继女牛某均对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公证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后,三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即由谭某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继承人李某、牛某均自愿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放弃继承权公证告知书》上签字、按手印,三人对此协商结果均无异议,随后,公证员为李某、牛某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再次审查核实了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合法、充实、有效,对李某某未立遗嘱的事实予以确认,公证处审批通过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吉长忠信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妻子。

被继承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长春市XXXX。

公证事项:继承房屋

申请人谭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房屋公证,并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明材料:

长春市公安局XX分局颁发的谭某、牛某的《居民身份证》,长春市公安局XX分局颁发的李某的《居民身份证》,长春市公安局XXXX派出所颁发的谭某的《居民户口簿》;

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颁发给李某某、谭某的《结婚证》;

长春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长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编号为:吉(XXX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个人存量房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长春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的亲属关系《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李某某的《长春市工人登记表》;

长春市XXX社会公墓出具的李某荣、孙某某的《XXX社会公墓安葬登记表》;

继承人李某、牛某均放弃被继承人李某某遗产继承权利的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财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本处确认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长春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某遗留的财产(系被继承人生前与妻子谭某的共有财产),包括:房屋一套,坐落于长春市XXXX,《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吉(XXX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X-XX/XX-X 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三、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刘某是互为原配夫妻,李某某与刘某于XXXX年离婚,李某某与谭某于XXXX年登记结婚。李某某与刘某有婚生子女一人,长女李某,李某某与谭某婚后无子女,谭某与李某某结婚时,谭某与前夫的女儿牛某未成年,且与他们共同生活,李某某无非婚生子女,亦未收养子女。李某某的父亲李某荣、母亲孙某某均先于李某某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继承人谭某、李某、牛某称,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李某某再无其他继承人,也没有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人均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继承人谭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

六、继承人李某、牛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谭某的财产,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长女李某、继女牛某均表示放弃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荣、母亲孙某某均先于李某某死亡,故被继承人李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谭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我父亲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长春市因病死亡,死后留有遗产[与谭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XX道街XX-X号XXX号房,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上述财产的一半是李某某的遗产,我表示放弃对李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声明人:李某

XX年XX月XX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我继父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长春市因病死亡,死后留有遗产[与谭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XX道街XX-X号XXX号房,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上述财产的一半是李某某的遗产,我表示放弃对李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声明人:牛某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