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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抚养事实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5498515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乡的徐某的母亲于2011年7月16日在XXX镇XXX村附近捡到了一个男孩,因当时找不到是谁丢弃的,徐某的母亲想到自己的女儿、女婿已结婚多年,还没有自己的孩子,便将男孩抱回家,交给女儿徐某、女婿王某抚养,当时因为孩子小、没有考虑户口的问题,现在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还没有户口,王某夫妻俩很是着急,通过多方面打听,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解决户口的问题,于是,他们夫妻二人便来到了我处咨询办理公证的事项问题,我处工作人员告知可以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解决入户口的问题,并告知了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所需要的材料。2019年1月,他们夫妻二人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我处审查了其提供的材料后,为其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解决了他们夫妻二人多年来的困扰。

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抚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抚养人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抚养人为单身的,应提供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

4、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表。

5、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6、被拐儿童基因型入库比对情况说明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萧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XXX乡,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XXX乡,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王某甲,女,XX年XX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XXX乡。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王某、徐某于XX年XX月XX日起共同抚养弃婴王某甲,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安徽省萧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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