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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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498514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4日,张女士来到泗县公证处的服务窗口,面对公证员情绪激动地说你们看看我这户口簿,我明明是未婚,公安机关却在我的户口簿上把我的婚姻状况登记为已婚。之前我也没注意,现在我准备结婚了,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却让我提交之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并向我解释说我户口簿上登记是已婚,我到公安机关去找他们,让他们给我改过来,他们不给我改,还把我推到你们公证处。负责接待的公证员告知张女士:如果她所述情况属实的话,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未婚公证。
二、办证过程
我处受理张女士的公证申请后,经承办公证员询问了解到:张女士之前一直倡议独身,所以年近五十一直未婚,现在随着年龄增长,张女士越来越觉得倍感孤单,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并准备登记结婚才出现以上情形。承办公证员认为张女士出生于1969年11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早在1989年11月年满20周岁的时候就符合法定婚龄了,并且张女士的户籍在农村,而在我县农村,仅举行结婚仪式没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如果张女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虽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也形成了事实婚姻,不能算作未婚,因此对张女士婚姻状况的审查是确定其是否未婚的关键。为了确保无误,承办公证员带领一名工作人员首先到泗县婚姻登记中心了解到张女士的确没有过任何婚姻登记记录,然后又前往张女士的户籍所在地泗县长沟镇大陈村进行核查。时任该村文书的周某说,张女士的确没有通过任何形式缔结过婚姻关系,并以村委会的名义给公证人员出具了一份张女士至今未婚的书面证明。同时承办公证员又走访了张女士的家人及庄邻,最终确认张女士的确未以任何形式与任何人缔结过婚姻关系,并及时为其出具了未婚公证书。
三、办证心得
作为一名公证员要想出具铁证就需熟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承办公证员仅凭到婚姻登记中心核查张女士无婚姻登记记录就确定张女士未婚的事实,就忽视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只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才能真正实现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泗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六九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未婚
兹证明张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