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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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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498510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氏在其儿子李甲的陪同下,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委托女儿李乙激活其在新疆的社保卡的委托公证。

接到申请后,我处指派本公证员受理。在询问李某氏时,发现其已九十三岁,神志还算清楚。因年龄较大,李某氏年岁已高,无法亲自前往新疆办理,可能对其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经处务会研究,在李某子女在场,对所需材料,包括李某氏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丈夫李某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进行了审查。询问李某氏的生活来源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李某氏讲其存折都是女儿李乙保存,并帮其到银行取款,平时和李甲共同生活。

针对这种情况,我处对李某氏的亲属关系进行调查,并通知其子李甲到场,对李某氏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及生活来源进行询问;电话询问了李乙。李甲及李乙均认可李某氏神志清楚,有生活来源,对李某氏的委托事项均无异议。故我处按程序为李某氏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砀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某氏,女,一九二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李某氏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按右手食指指纹,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氏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砀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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