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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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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489887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6日某县水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处,声称该水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渔业资源、泽被后世子孙。申请本公证处对该县2018年夏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该水产管理局的申请,本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该水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武某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8日9点左右来到某县某渡口,参加该放流活动的有某市水产管理局副局长丁某甲、科长丁某乙、县河道管理局副局长王某、水产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渔民代表等。在鱼苗投放前,武某对本次投放的鱼苗数量进行了验收、清点、交接,并做了记录。并由参加仪式人员、渔民代表及当地群众对经过清点的鲢鱼、鳙鱼、青鱼等鱼种进行了投放。罗某、郭某及本处工作人员对放流全程进行了拍摄,后续制作了公证书。

该批鱼苗的投放体现了对于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落实,也是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的体现。保全行为公证在此次活动中充分体现了公证在确保该活动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的主要作用。此外,此次活动也反映着公证业务逐步参与到社会经济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对公证参与的认同在提升。在社会民生关系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颍公证字第1040号

申请人:颍上县水产管理局。

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         职务:股长。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颍上县水产管理局为保护渔业资源,泽被子孙后代,于二○一八年七月六日来到我处,申请对颍上县二○一八年夏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陈潇随该水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武某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数人于二○一八年七月八日09:00左右来到颍河颍上段黄桥新庙渡口,参加放流活动的有阜阳市水产管理局副局长丁某某、科长于某某、县河道管理局副局长王某某、县海事局局长牛某、县农委副主任陈某某、县水产局局长刘某某、渔民代表、县水产局全体工作人员等。在鱼苗投放前,申请人代表刘某某、宋某某、武某、孔某某等和鱼苗供应商洪某某对本次投放的鱼苗的数量进行了验收、清点、交接收,并作了记录。并由参加仪式人员及渔民代表燕某某、王某某等及当地群众对经过清点的鲢鱼约220万尾、鳙鱼约180万尾、青鱼约20万尾进行了全部放流。罗某某、郭某、周某对放流的全部过程进行了拍摄,并取得了现场照片八张。

兹证明前面的《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八张为罗某某、郭某、周某现场拍摄所取得,所拍摄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

1、现场工作记录

2、《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共三页

3、照片八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颍上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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