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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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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489849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初申请人李某辉称其与妻子陈某珠共有一处房地产,现需处分该房地产,但他妻子陈某珠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无法亲自前往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手续。其妻子陈某珠已于2018年12月28日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需确定申请人李某辉作为其配偶是陈某珠的监护人,才能代理陈某珠处分该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关系人陈某珠因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已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21条和第2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陈某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由陈某珠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来代理陈某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如何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呢?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本案中,申请人李某辉作为关系人陈某珠的配偶,即具有监护能力又具有监护资格,系陈某珠的法定监护人。为此,公证处为其出具了监护公证,为李某辉代为行使其配偶陈某珠的民事行为确定了法律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霞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路某号。

关系人:陈某珠,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陈某珠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辉是陈某珠的丈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李某辉是陈某珠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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