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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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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4889765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河北某大学2018级的学生,该学生在体检时发现患有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学校担心刘某某在大学学习期间发生意外,使大学承担校园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一再建议刘某某退学。刘某某则认为其虽然检查出患有上述疾病,但是该疾病不是传染性疾病,其生活学习都不受影响,因此坚持要完成学业。学校提出,继续学习可以,但需要刘某某作出书面声明,声明如果其在大学学习期间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由其自己承担,与学校无关。上述内容的书面声明需要办理公证。刘某某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内容的声明公证。
    公证处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教学环境、活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不受损害。学生在校期间如突发疾病,则学校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使学生及时就医治疗。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则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在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学校为了免除己方责任,而事先要求患病的学生签署了免除其责任的声明,其也应当根据其过错来承担法律责任。就此公证处与该学校进行了沟通,最终说服学校接受了公证处的观点,即若非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则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学校存在过错,则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对于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并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公证处为刘某某起草了声明,在该声明中直接引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声明内容如下:

声  明  书

声明人:刘某某,男,一九九八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河北某大学某某学院学生宿舍五号楼,公民身份号码:××××。  
我叫刘某某,我被河北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录取,在学校体检时发现有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学校建议退学,我坚持留校学习。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未采取措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的;(5)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适宜的活动。例如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等;(6)学生体质特异或患疾病,学校知道但未予以注意。如学生患先天性心脏病,上体育课时,老师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参加激烈运动导致学生死亡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8)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9)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造成后果的;(10)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人造成后果的;(11)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我知悉自己的病症,我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四年期间,如果我因主动脉瓣中度关闭不全引起的疾病及意外,是我自身身体原因造成,在学校不存在上述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我所发生的意外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任何后果完全由我自己承担。

声明人      

2018年12月14日  

    办理该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处对于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理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冀石太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刘某某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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