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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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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GGGY15488976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2日,李某某与其子带着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来到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求助称:李某某祖籍XX市,早年随父母一同来到本县,父母在XX市留有房产一套。九十年代,父母过世后,李某某的哥哥伪造了本县XX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李某某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证明。李某某的哥哥利用当时XX市国土局房产遗产继承无需公证仅需提供证明即可继承过户的漏洞,获得了李某某父母的房产遗产。今年遇到XX市拆迁,房产刚好在拆迁的范围内,李某某才获悉父母的房产遗产已经过户到其哥哥名下。李某某无奈之下,对XX市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继承。经过本县XX居委会找到了当时的工作人员郑某某,希望她出庭作证。但是郑某某已经八十多岁高龄,不适宜长途奔波。为此向本处求助,是否可以到本处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公证员接待了李某某三人,经过交流后,公证员了解到郑某某虽然在本县XX居委会工作多年,但该居委会目前已经合并且郑某某无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身份,如果贸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法庭势必会对其身份产生异议,可能会影响其证言的证明力。公证员告知郑某某如果工作履历属实,那么可以到原居委会的主管部门芹阳办事处开具履历证明。在顺利取得办事处的证明后,公证员对郑某某进行了单独询问,并对询问过程进行拍摄并刻录成光盘,顺利完成了取证。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案件证据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实中,证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不出庭作证。那么碰到这些情况时,可以到就近的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诉讼结果提供关键的证据支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开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浙江省开化县XX镇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人证言

申请人郑某某陈述其本人作为原开化县城关镇XX居委会的负责人,因李某某与XX市国土资源局诉讼需要,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对其本人证人证言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程孝丹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在本处办公室对申请人郑某某就《证明》两份、《关于李某某放弃继承权利证明书》一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对申请人郑某某向本处提供的《关于李某某放弃继承权利证明书的情况说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共2页),同时对申请人郑某某的谈话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套(每套共2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共2页),所记载的内容为申请人郑某某本人所述,并经其本人阅示,申请人郑某某在该笔录上签名、捺指印。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李某某放弃继承权利证明书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郑某某确认该情况说明为本人所书写,签名、指印属实。在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两张为现场所拍摄。

附件:1、《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

2、《关于李某某放弃继承权利证明书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3、光盘一套共2张。


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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