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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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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488373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买受人胡某业与开发商(出卖人)福建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琴)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根据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路某号的“某花园”某幢某号房屋(该房屋为三层别墅),双方已在某花园销售部办理了合同网签手续,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还未办理。

由于该商品房系原买受人陆某退房后新买受人胡某业向出卖人购买的,虽然上述房屋的原买受人陆某已经与开发商(出卖人)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但开发商未退还原买受人陆某已缴纳的购房款,根据出卖人、新买受人胡某业及原买受人陆某三方的约定,新买受人胡某业需将本应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直接打入原买受人陆某的银行帐户,胡某业将上述购房款打入原买受人陆某的银行账户后即视为胡某业已向开发商缴纳了购房款。买受人担心有风险,为保险起见,预防日后不必要的纠纷,特申请办理上述合同公证。

经查,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订立了编号为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处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本处督促新买受人于当日向原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原买受人依约将开发商出具的缴款人为胡某业,加盖有“某花园收款专用章”、编号为№XXXX的《收款收据》交给新买受人胡某业作为已缴款的凭证,开发商收回了向原买受人陆某出具的购房缴款凭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出卖人:福建XX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屏南县某镇某路某苑某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琴,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总经理。

代理人:李某长,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买受人:胡某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泗阳县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公证。

经查,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合同”),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商品房预售已取得屏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屏)房预售证第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路某号某花园幢号:XX、房号:XX【总层数:3、所在层:1-3、预测建筑面积(㎡):265.88、套内面积(㎡):254.87、分摊面积(㎡):11.01、规划用途:住宅】的房屋。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7000元,总价为人民币186116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在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该购房款在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计人民币1861160元。出卖人应当在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双方还就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管理和其他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上述合同内容清楚,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出卖人福建XX发展有限公司与买受人胡某业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签订了前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合同上出卖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及买受人的签名和所捺的指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屏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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