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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法定继承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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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488114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位申请办理继承权的当事人来到剑川县公证处,要提取已故父亲银行存款,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称其爷爷、奶奶早已死亡,他和母亲是继承人。办证人员对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父还有五个子女。原来其父有两次婚史,与前妻生育三个,前妻死亡后,再婚又生育三个,因此,这六个子女都是继承人。当事人面对公证员的解释后,召集了五位兄弟姐妹与其母亲来到我公证处。由于涉及的继承存款数额较大,而六个子女都一致认为把存款留给母亲,因此他们都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而母亲是唯一的继承人。

最后本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

施A,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XX镇XX村委会XXX村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施某某,男,一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XX镇XX村委会XXX村XXX号,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施A因继承被继承人施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死亡户口注销证明;2、亲属关系证明;3、身份证;4、被继承人父亲、母亲死亡证明;5、墓碑照片;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川县支行城区分理处整存整取存单一张;7、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施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在剑川县XX镇XX村委会XXX村XXX号自己家中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施A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施某某遗留的财产(或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妻子施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川县支行城区分理处整存整取存单一张,账号:XX-XXX,存款金额:人民币X拾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XXXXXX.XX),户名:施某某。

三、被继承人施某某的父亲施某荣已先于其死亡,死亡时间不祥;被继承人施某某的母亲赵某某已先于其死亡,死亡时间不祥。

四、据被继承人施某某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施某某生前无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施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施甲、大儿子施B、二儿子施C、三儿子施D、大女儿施A、二女儿施E、三女儿施F。

六、现施甲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施XX的上述遗产,施A、施B、施C、施D、施E、施F表示放弃继承人施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以上六人亲自到我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施某某死亡时遗留上述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施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的规定,被继承人施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施某某的父亲施某荣、母亲赵某某已先于其死亡,大儿子施B、二儿子施C、三儿子施D、大女儿施A、二女儿施E、三女儿施F表示放弃继承人施某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施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施甲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剑川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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