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继承遗产后整体财产分割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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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4881106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中的被继承人乔先生于2011年12月8日死亡,生前遗留有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太原市桃园北路房产一处;太原市上马街房产一处;太原市新建路房产一处;小轿车一辆;X房地产开发公司40%的股份。上述财产中有乔先生的个人财产,也有与其配偶宋女士的共同财产,财产情况较为复杂。父亲乔老先生先于其死亡,母亲董女士尚健在,乔先生生前有两次婚姻,与前妻陈女士于1987年结婚,2002年离婚,期间于1989年所生一女乔一,后2005年与宋女士结婚,结婚时宋女士带有一子范二(1992年生,时年13岁),二人于2008年生一女乔三。
乔先生的母亲董女士、配偶宋女士、婚生子女乔一、乔三、继子女范二于2016年向太原某公证处提出继承乔先生遗留财产的继承公证申请。公证员郝某接待了他们,初步得知乔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宋女士、子女乔一、乔三、范二、母亲董女士;其中有未成年子女,又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人员关系比较复杂。加之,乔一与宋女士平常来往较少,这次为了继承乔先生的遗产更是争执不下,各持已见,互不相让。
随后,当事人提交了相应的遗产凭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郝某对继承人的继承权限及继承法律关系进行了核实,同时对遗产分割意向进行了询问,了解情况如下:乔先生的遗产不宜分割,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及夫妻财产约定;乔先生之母董女士、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范二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乔先生遗产的继承权;乔一、宋女士都表示要求继承完整的一处房产,车与股份可以商量,婚生子女乔三为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为母亲宋女士。
公证员郝某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未成年子女继承权、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经协商一致后,同意如下处理结果:
1、上述财产中属于乔先生遗产的部分由宋女士、乔一、乔三共同继承;
2、三人对上述全部财产订立整体的财产分割协议:桃园北路房产一处归宋女士所有;太原市上马街房产一处、小轿车一辆归乔一所有;新建路房产一处归乔三所有;X房地产开发公司40%的股份,由宋女士所有75%,乔三所有25%。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并北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宋女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董女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范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乔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乔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宋女士,系乔二的母亲。
被继承人:乔先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宋女士、董女士、范一、乔一、乔二及其监护人宋女士因继承被继承人乔先生所遗财产,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向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遗产的公证并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继承权证明信、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信息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离婚证、离婚协议、结婚证等,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乔先生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太原死亡。
二、继承人宋女士、董女士、范一、乔一、乔二及其监护人宋女士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乔先生生前遗留的其名下的财产中属于乔先生的遗产:
1、桃园北路房产一处;
2、太原市上马街房产一处;
3、新建路房产一处;
4、小轿车一辆;
5、X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份40%,
三、经查询中国公证遗嘱平台,未发现有被继承人乔先生的公证遗嘱记录;经询问被继承人乔先生的继承人宋女士、董女士、范一、乔一、乔二及其监护人宋女士,他们向本处确定,被继承人乔先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乔先生生前共有两次婚姻:与陈女士于1987年结婚,2002年离婚;与宋女士于2005年结婚。乔先生共有三个子女:乔一、范二、乔三。乔先生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董女士健在。
五、现宋女士、乔一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乔先生的上述所遗房产;乔二继承被继承人乔先生的上述所遗房产。董女士、范一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乔先生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中,1、桃园北路房产一处;2、太原市上马街房产一处为乔先生生前的个人财产,为乔先生的遗产;3、新建路房产一处; 4、小轿车一辆;5、X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份40%为乔先生与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乔先生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乔先生的上述所遗房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乔先生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董女士、继子范一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乔先生的上述遗产由宋女士、乔一、乔二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财产分割协议书
立协议人: 宋女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乔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乔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宋女士,系乔二的母亲。
协议内容:
宋女士、乔一、乔二就乔先生名下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房产一处、位于太原市上马街房产一处、位于新建路房产一处及小轿车一辆、X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份40%的上述财产向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并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并北证民字第XXXX号),根据该公证书,上述财产中属于乔先生的遗产由宋女士、乔一、乔二共同继承。现我们经协商一致自愿将上述财产分割如下:
1、桃园北路房产一处由宋女士所有;
2、太原市上马街房产一处、小轿车一辆由乔一所有;
3、新建路房产一处由乔二所有;
4、X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份40%,由宋女士享有75%,乔二享有25%。
立协议人: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公 证 书
(2016)并北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宋女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乔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乔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法定代理人:宋女士,系乔二的母亲。
公证事项:财产分割协议书
上述申请人于二○一六年九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协议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上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宋女士、乔一、乔二及其代理人于二○一六年九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协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