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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也有权继承房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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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488104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因继承父母的房产向我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我处受理后,向赵某初步询问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被继承人有几个子女,是否都健在,是否收养过子女及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是否为再婚家庭,是否有继子女等),同时向赵某询问所继承的房产有无争议,是否有查封、限制、是否立有遗嘱等情况,赵某当时一一作了回答,并同时一次性告知赵某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流程及所应当提供的材料。

几天后,赵某携带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前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在受理审查时,发现赵某的父亲于二0一一年去世,母亲于二0一四年去世,赵某的父母生育有三个子女(一男二女),即儿子赵某、长女赵大某、次女赵小某。次女赵小某因病于二0一七年去世(女儿与女婿李某生育一个女儿),赵某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早年已去世。赵某当时说,他家就他一个儿子,出嫁的女儿没有权利分父母的房产,房子自然就应该是他一个人的。

在看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及向赵某询问家庭成员后,公证员向赵某讲解了继承法的有关规定(1、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子女不论男女,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2、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赵某家的具体情况,赵某父母生前遗留的房产,赵某兄妹三人及赵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继承的权利。因赵小某后于其父母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故赵小某的合法继承人(丈夫及女儿)有转继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赵某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早年已去世,赵某父母遗产的继承人分别为赵某、赵大某、赵小某的丈夫、赵小某的女儿。

承办公证员通过和赵某交谈及查看赵某提交的证明材料,初步对赵某的继承公证有了清晰的认识,但是出于一惯的严谨、负责,公证员仍旧亲自到村委会及街坊四邻家中对赵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对证明材料一一予以核实。最后,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公证人员要求本案所有继承人亲自到场,通过身份核验、单独询问、签字确认等程序顺利为赵某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作为公证人,我们讲事实、重证据,尊重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论继承还是放弃继承,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每个继承人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晋阳平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赵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县XX村,身份证号:XXXX

被继承人:赵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县XX村,身份证号:XXXX

梁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县XX村,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房产继承

申请人赵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二、家庭成员证明;三、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该项公证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对如下查明事实确认无异议,并表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陈述的事实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对他人包括公证机构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即儿子赵某、长女赵大某、次女赵小某。被继承人赵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X地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梁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X地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县XX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使用证号为XX字第XX号。

三、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赵某、长女赵大某、次女赵小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赵某某的父亲是赵甲(于XX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赵赵某某的母亲是乙(于XX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梁某某的父亲是梁甲(于XX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赵某某的母亲是乙(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四、赵小某的配偶为李某,女儿为李小某。

五、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赵大某、李某、李小某自愿放弃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的上述遗产,赵某申请继承二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本公证书第二条所列财产为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的夫妻共同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遗产应由二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二被继承的次女赵小某后于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赵小某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配偶李某、女儿李小某;被继承人赵某某的父母先于赵某某死亡;被继承人梁某某的父母先于梁某某死亡。现赵大某、李某、李小某均表示放弃继承应继承的份额,因此被继承人赵某某与梁某某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赵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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