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保管遗嘱了却老人心愿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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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488102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山西省太原市一位王姓大爷给公证处打电话咨询,称他想把房子留给孙子,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的所有权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无法给孙子办理过户手续。其考虑自己和老伴年事已高,怕万一有天发生意外,无法将房子顺利过户。因此想立个遗嘱将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孙子。听完王大爷的陈述,公证员将本处开展的遗嘱保管业务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给大爷进行了详细讲解,建议大爷将自书遗嘱放在公证处保管,大爷表示了同意。
在跟大爷约好时间后,两名公证员一起上门受理了王大爷的遗嘱保管申请。公证员将封存过程进行了书面记录,并全程录像。遗嘱密封后,王大爷和公证员共同在封口处签字捺印,公证员注明:“王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在XXXX,将其密封的遗嘱交由本处保管”,并详细告知了其领取条件,老人对公证员表示了感谢。
公证员在回到公证处后,将老人的遗嘱进行了归档保管,出具了保管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上备案。第二年王大爷去世后,孙子王某带着保管证书来到了公证处,申请领取王大爷的遗嘱。公证员和王某在共同拆封了王大爷的遗嘱,并进行了录像。最后,公证处将王大爷的遗嘱进行了复印,将复印件交给了孙子王某,了却了王大爷生前的心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各种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在公证处保管,既能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妥善安全的保管,避免遗嘱丢失、损毁,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可以其法律服务职能为遗嘱人提供保密、安全、公正的保管服务。
【公证书格式】
保管证书
(2016)并南证保字第XX号
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2016年XX月XX日申请保管并递交的遗嘱原件已保管于我处,保管期限自2016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