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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保全证据公证——为医疗整容行业保驾护航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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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486663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如今的医疗整容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通的大众化服务,而我国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医疗整容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再加上恶性竞争,直接导致医疗整容事故频发,医疗整容已成为医疗事故重灾区。整容事故的另一个主角——整容医生,他和整容机构、患者三方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便随之而来。在当今这个跳槽时代,这些整容医生从一个整容机构跳槽到另一个整容机构工作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如果跳槽后出现医疗整容事故,这时候患者往往会第一时间向整容机构提起诉讼,而这时如果该医生已经不在原整容机构工作了,而患者又不清楚,那么原整容机构怎么样提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随着现在手机微信朋友圈的发展,形形色色的整容医生开始在各自的朋友圈发消息、发视频,不停地为自己打广告、拉业务。于是这些手机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视频、消息便成为整容医生与原整容机构脱离关系的证据。

近日,我处就有一个医疗整容案件的被告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由于其公司原职工常XX从公司辞职之后,仍然在外以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生的名义从事医疗美容行业的工作,对其公司品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患者向法院起诉被告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其提出索赔请求,而被告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辨称常XX已从被告公司离职很长时间了,因只能从常XX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和视频能看出来其已在别的整容机构工作,为了固定常XX的微信朋友圈的消息和视频,故向我处提出维权请求,申请本处对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职工郭XX其使用其手机浏览常XX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进行手机截屏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处受理完当事人XX公司的申请后,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首先确定XX公司员工郭XX使用的手机是否是郭XX本人的手机,微信是否是XX实名认证,以及郭XX的手机微信通讯录中的朋友常XX的微信头像与常XX本人的联系(常XX的微信头像显示有常XX的手机号和联系方式);其次我们确认XX公司申请保全的手机截屏与当事人要维权的案件本身是否存在联系;最后,由郭XX在我处操作自己的手机,严格按照操作步骤,一步一截屏,同时,由申请人的公司职工马XX用自己的手机对郭XX的每一步手机操作步骤都进行了全程录像,并用我处的电脑对截屏图片进行打印,由我处工作人员将录像内容刻录光盘附于卷中,上述全过程公证员和助理均在场监督。

我处尽快为其出具公证书,随后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郭XX称,对方当事人在见到公证书后,直接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他们感受到公证保全过的证据带给他们的便利。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中的很多活动都是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淘宝等各种电子界质来完成的,它可以真实记录人们在各种活动中的一系列的客观事实,从而起到证明某事实的作用。正确使用保全证据公证,将有效固定电子数据类的证据,从而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会自己说话,为每一位当事人的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XX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雷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郭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洛阳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为维护其权益的需要,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XX的委托代理人郭XX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使用其手机浏览手机微信相关内容进行手机截屏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杨X与郭XX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在本处,由郭XX对其持有的手机(手机品牌:vivo,型号:vivoX9,以下简称“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

1.开启手机,进入该手机相应界面,使用手机自带的截屏功能对该界面截屏(下称“截屏”),结果见附件第1页;

2.在附件第1页所示界面中,按手机屏幕下方的按键(呈椭圆形+开关机键),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2页;

3.在附件第2页所示界面中“使用指纹或输入密码”下方输入相对应的密码,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3-4页;

4.点击附件第4页所示界面中“设置”上方的图标,显示部分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5-6页;

5.点击附件第6页所示界面下拉后出现的“更多设置”,显示部分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6-7页;

6.点击附件第7页所示界面中的“关于手机”,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8页;

7.返回至附件第4页所示界面,并点击所示界面中的“设置”图标截屏,进入设置界面截屏,再点击所示界面中的“双卡与移动网络”,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9-10-11页;

8.返回至附件第4页所示界面,并点击所示界面中“微信”图标,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12页;

9.点击附件第12页所示界面中的“微信”图标,进入微信主页面截屏,在“通迅录”里查找“常XX”截屏,点击“常XX”的微信头像,显示“常XX”的微信号和昵称以及电话号码等其他信息,再点击“个人相册”进入到“常XX”的个人发布的微信圈页面,查询“常XX”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所有信息、图片、视频按顺序截屏,然后再分别打开2018年5月23日、5月11日、4月24日、3月27日、3月4日、2017年11月24日发布的信息、图片、视频,打开每个信息,显示相应的页面的时间、地址及拍摄的照片,上述每个步骤均截屏,结果见附件第13-57页;

10.返回至附件第13页所示界面,并点击所示界面下方的“我”,进入“郭XX”页面,所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58页;

11.点击附件第58页所示界面中的“设置”,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59页;

12.点击附件第59页所示界面中的“帐号与安全”,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60页;

13.返回至附件第4页所示界面,并点击所示界面下方第二个(从左至右)图标(该图标内呈“电话”状),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61页;

14.在附件第62页所示界面中,依次输入“*#06#”,显示相应的界面并截屏,结果见附件第62-63页。

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杨X均在场,由与郭XX同行的马XX用其手机(手机品牌:vivo,型号:vivoX20A,以下简称“手机”)对郭XX现场操作手机的过程全程录像,刻录成光盘三份,现场截屏取得的图片内容与手机屏幕显示的内容相符,图片由本处工作人员进行打印,附后。

附件:打印文件共计6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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