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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落户的声明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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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GGGY15486429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郝某,男,与其配偶康某于20XX年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康某户口一直在原户籍,现康某想把户口迁入二人所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因该房产是郝某婚前单独购买一套房屋,当地派出所要求郝某提供《声明》(落户)的公证书。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声明的规定告知了郝某办理上述公证所需资料,即郝某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配偶康某的身份证、户口本。郝某于2018年X月X日来到我处,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查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内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郝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郝某 于二○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郝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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