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往台湾使用的生存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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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481368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崔某某,女,现住中国大陆XX省XX市。崔某某嫁于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人黄某某,为了领取台湾地区给予的相关补助,崔某某前来本处申办其本人的生存公证。
公证员明确告知当事人崔某某,需向公证处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配偶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身份证件、台湾地区户政事务所发给的户籍誊本、婚姻证明等必要材料,同时提供申办公证的当天其本人手持当天官方报纸的四寸照片,照片上要能清晰看清楚报纸的发行日期。在崔某某提供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和4张照片后,公证员为其办理了生存公证,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一般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至少要制发两份,需要通过两个渠道分别寄送。一份由当地公证部门寄往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审查无误后寄往台湾海基会,供审查核对使用。一份由当事人携带到台湾或者寄往在台亲属,再提供给台湾相关部门,台湾相关部门将收到的公证书提交台湾海基会,海基会将该份公证书与通过大陆省公证协会渠道收到的公证书进行比对,比对验证无误后,台湾相关部门方可采信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崔某某,女,一九六五年十月六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锦山大街XX号楼X单元XXX室。
公证事项:生存
兹证明崔某某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尚健在,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锦山大街XX号楼X单元XXX室。
左下角贴照片
并加盖公证处的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