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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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4745724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程某某来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称其弟程泽某(时年30岁)于2018年6月29日在工地因意外高空坠亡,其父母均健在,其弟生前未婚,无子女。其弟生前工作十年左右,无不良嗜好,应有存款,知道其在网络做理财产品,程某某咨询该怎么办理继承公证,承办公证员按照通常的做法,对程某某提交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又对其提供的信息(其弟生前未婚,无子女的信息),通过单位走访以及在其原来生活区域走访核实,确认无误。
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并经银行查询得知,程泽某存款余额捌佰元左右,经请示上级后,免除了当事人全部公证费,仅收取副本费叁拾元整和贰拾元整(办理了两次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鹤山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XX区XX乡XX村X号院。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唐某某于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程泽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程泽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程泽某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意外去世;
二、被继承人程泽某(生前身份证号码:XXXX)名下有存款:人民币413.63元、100.35元和96.26元;
三、被继承人程泽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程志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XX区XX乡XX村X号院,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XX区XX乡XX村X号院,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四、唐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程泽某生前存于中原银行,账号:XXXX,金额:413.63元;存于邮政储蓄银行,账号:XXXX,金额:100.35元;存于农商行,账号:XXXX,金额:96.26元。由继承人程志某、唐某某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唐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由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