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法院执行腾空清点保全证据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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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4693249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某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周某、张某夫妻二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位于温州市XX区的房屋一套,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但判决生效四年后,周某和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周某和张某位于温州市XX区的房屋,并在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拍卖、变卖房屋。但法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遇到了阻碍。周某和张某在诉讼前聘请何某作为家庭保姆照顾他们的小孩。何某以周某和张某拖欠工资为由,在照顾小孩一段时间后就将其送交给了周某的父母,并与其丈夫、三个未成年子女入住了该房屋。为阻止法院执行,何某组织其亲戚前来居住,拒绝腾空搬离。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一是被执行人与实际居住人之间可能存在劳务纠纷;二是房屋中有未成年人居住;三是被执行人与实际居住人的物品混杂,实际上难以区分。
为避免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2017年12月7日,法院向公证处发出协助执行函,请公证处参与周某和张某名下房屋的执行,并对房屋强制腾空过程中的物品清点和封存事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审查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保全方式的书面说明,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受理了该公证申请。12月9日上午,公证人员会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温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及法院指定的清点人员来到被执行房屋所在地。执行法官在现场再次告知何某,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占他人房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法官和公证人员的耐心普法下,何某一家终于同意搬出房屋。随后,法院指定的清点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包括被执行人以及居住人)进行清点并封存,制作《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并将所清点物品存放在上述房屋内,交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温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保管。公证人员全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工作记录。清点完毕后,公证人员和在场人员在《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和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公证员就上述保全证据出具了公证书,并送交法院一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某银行温州分行
营业场所:温州市XX大道XX广场
负责人:陈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银行温州分行依据(2012)温鹿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温某执民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并经某区人民法院同意,特委托吴某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被执行人周某、张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XX区XX路XX大厦X幢XXX室房屋内的物品现状进行拍照、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上述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根据本公证处的指派,公证员施某、金某,公证人员金某、林某与申请人某银行温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及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李某、刘某等于2017年12月9日上午一同来到温州市XX区XX路XX大厦X幢XXX室。进入该房屋后,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固定,并由法院指定的清点人员刘某、张某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对清点后的物品制作了《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一份。清点结束后,将所清点物品存放在上述房屋内,并交由申请人某银行温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保管。上述清点全过程均在公证员施某、金某,公证人员金某、林某的监督下进行,并对清点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1为《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的复印件(共2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上法院执行人员黄某、李某、刘某,清点人员刘某、张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的签名均属实;附件2为本次清点的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拍摄的数码照片打印件(共23张),所拍摄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物品清单明细表》复印件,共2页。
附件:2、数码照片打印件,共23页。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