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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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469313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14日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涉及龙湾区状元街道甘岙村、大岙溪村、三郎桥村和响动岩村四个行政村。温州市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处理辖区内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工作,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将征收公告送达被征地村。甘岙村和大岙溪村的村委会负责人均同意在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确认送达,但是三郎桥村和响动岩村的村委会负责人不同意在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确认。因此,温州市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将《征收土地公告》及其附件张贴至村委会公告栏,起到送达并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效果。为了证明公告张贴的具体经过,温州市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5日向温州市中诚公证处申请办理公告送达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及时指派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如何确保工作流程的合法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办理此次公证的重点。温州市中诚公证处首先结合省市县相关征地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告涉及的政府批文、补偿标准、办理登记补偿流程、公告期限等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针对申请人拟公告的文书内容和送达流程提出了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征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于公证处提出的修改意见非常重视,及时对公告内容进行了修改。
受理公证申请的第二天,温州市中诚公证处便派专人为申请人温州市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公告送达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温州市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将《征收土地公告》及其附件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公告栏,全程由公证人员进行拍照录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繁琐,每个程序都将影响到整个房屋征收工作的进程。办理此案的现实意义在于对公告送达的行为进行了固定,在保障同意征收的两个行政村顺利进入下一个征收流程的同时,也使不同意征收的两个行政村的村民及时知晓了土地征收的相关内容,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申请人: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温瑞大道三垟大道西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
委托代理人:项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相关人:蔡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叶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叶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计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为了客观记录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其附件的行为的过程,委托代理人项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叶某、公证人员郑某与项某、蔡某、叶某、叶某、计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九点三十五分来到位于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瓯京花苑5幢3单元一层的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村民委员会。九点五十三分至九点五十九分,由项某、蔡某、叶某、叶某、计某协同配合,将《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70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共两页、《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共两页、《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8、A29、A42地块(低效用地)(二)土地勘测定界图》一页、《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6地块及周边道路带征(低效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一页张贴至该村委会活动室内的宣传栏上。张贴完成后,由叶某将张贴的内容进行拍照记录,张贴行为全程由郑某录像记录。
兹证明,附件第一、第二页系现场拍摄《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70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所得的照片;附件第三、第四页系现场拍摄《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所得的照片;附件第五页系现场拍摄《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8、A29、A42地块(低效用地)(二)土地勘测定界图》所得的照片;附件第六页系现场拍摄《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6地块及周边道路带征(低效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所得的照片;附件第七页系现场远景拍摄张贴内容所得的照片;附件第八页系现场拍摄的录像刻录成的光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诚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