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体现社会公信力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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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465949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5日,朱某来到我处,说要申请办理一个公证,由于当事人对公证事项不确定,我处工作人员对朱某办理公证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听完当事人的描述之后,得知,朱某户籍地系安徽省亳州市xx县,现在黑龙江省生活,朱某配偶马某系黑龙江省某矿场的工作人员,马某户籍地也是安徽省亳州市xx县,马某于今年xx月份因在工地工作时,突发意外至其死亡。马某生前于黑龙江省某银行存有一部分存款,于当地和朱某共有一处房产。朱某现欲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同时将上述存款取出,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之后得知,需到黑龙江省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当地公证处需要朱某提供马某父亲马某某的死亡证明,由于马某的父亲马某某于多年前去世,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部门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所以朱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马某某的死亡证明。
我处公证员在了解当事人的公证请求之后,当即一次性告知朱某办理此项公证需要准备的公证材料,并耐心指导其到什么地方去准备这些材料。朱某在提供到相关材料之后,我处便及时派员到马某某的生前户籍所在地区实地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询问当地居民相关情况,由此得知马某某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核实完毕后于当日就为朱某出具了死亡公证书,从而圆满的解决了当时的困难。
当今社会,因为人口流动的原因,有大量的人口并不在其户籍所在地生活,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在异地办理一些公证时,对于公证中需要核实的当事人的身份、户籍、亲属关系、生存和死亡等信息,异地公证处就相对较难核实。对于此类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公证处之间委托核实和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相关公证。通过公证处之间委托核实,这种方式使得当事人不用来回于公证处和户籍地之间相互奔波,也缓解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但是此类公证一般限于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材料之后,对于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委托核实,对于相关部门或当事人因年份久远档案缺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就需要当事人通过在户籍地办理相关公证来解决核实难的问题,这种方式相较于委托核实较为复杂,但是此类核实的真实性,以及档案的完整性是相对较高的,在委托核实不能很好的解决核实问题时,此类方式却是更有效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朱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居民身份证住址:xx。
公证事项: 死亡
兹证明马某某,男,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因xx原因在黑龙江省xx县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