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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维护金融债权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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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465689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债权人常常碰到这样一个难题:债务人拒绝归还到期债务,于是有的债权人便采取寄送函件、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曾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但这些做法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对方当事人却往往以未曾签收等理由恶意抗辩,而债权人则苦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载有催债内容的函件。

2017年1月的一天,蚌埠市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到我处,称该银行向A公司提供借款,B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A公司借款到期未还,故该银行欲向B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为证明送达事实,特向我处申请对其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我处受理该银行的申请后,派员陪同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将《催收通知书》送达至B公司处,被送达人拒绝签收该文书后,公证员对整个送达过程如实记录并出具公证书。该银行拿到公证书,就等于得到了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的证明,为日后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当债务人或担保人逾期不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时,债权人凭公证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或抗辩时,该公证书所确认的送达行为或事实就成为诉讼或仲裁时的法定依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蚌众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1-1)。

负责人: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职务: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XX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向XX县A公司提供借款,XX县B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XX县A公司借款到期未还,故申请人欲向XX县B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为证明送达事实,特向我处申请对其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本处经审查认为以上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其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钮XX、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X、赵XX(据李XX称赵XX系XX银行蚌埠分行淮河支行行长)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16:00分许来到蚌埠市XX县禹王东路的一栋建筑物(该栋建筑物坐南朝北,外墙有“XX银行”等字样。李XX称XX银行蚌埠分行XX支行位于该建筑物一楼,XX县B公司位于该建筑物五楼)。从该建筑物东侧大门进入,右手边楼梯口靠墙放有二块标示牌(一块标示牌标有“XX县B公司”字样,另一块标示牌标有“XXXX会计事务所审计二部”字样)。通过该楼梯步行上至五楼,李XX遇一中年男子(李XX现场称呼该男子“曹总”,该男子身材微胖,着深灰色毛衣、深棕色裤子、深色皮鞋)。随后,李XX告知该男子来意后将《催收通知书》交至其手中,该男子接过该《催收通知书》后和李XX交谈着行至该楼层一房间(该房间门上有“办公室”标牌,房间外墙有“机关效能公示牌”标牌,该标牌标有“姓名 曹XX 邵XX”等字样)。进入该房间后,该男子将《催收通知书》放置办公桌上,并称其不会签收。随后本公证员、公证人员钮XX、李XX、赵XX离开。

整个送达过程于当日16:06分许结束。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钮XX参与并监督整个送达过程,本公证员对现场送达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

兹证明:

一、上述送达过程属实;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催收通知书》的复印件与本处所留存的《催收通知书》及申请人所送达的《催收通知书》原件相符。

附件:《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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