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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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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464978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钟某某、陈某某、谢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来到我处,向本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据申请人陈某、钟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称,陈某与钟某某是夫妻,陈某某与谢某某是陈某与钟某某的儿、媳,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将陈某与钟某某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镇XX村X组的私有房屋(房屋状况:(一)建筑面积X平方米(砖混2层、间数8);(二)建筑面积X平方米(砖木1层、间数1间))赠与给自己的儿与媳即申请人陈某某与谢某某,需要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当天下午我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就对赠与人进行了询问,即赠与人陈某与钟某某把该房屋赠与受赠人即其儿子与儿媳之后是否还有房屋居住,该赠与行为是否是陈某与钟某某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详细的告知了赠与人陈某与钟某某赠与该房屋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二天上午,我处工作人员就对申请人所叙述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调查,为公证当事人“打通公证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积极贯彻落实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此次公证实现了赠与人的心愿,确保了其真实意思的自由表达,也是我处在法治建设中所做出的重要努力。是“五个一万”活动之“法律服务进万村”的切实体现,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能职责的重要体现,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川字盐证民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陈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方:钟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陈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谢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XX镇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房屋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陈某、钟某某与乙方陈某某、谢某某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自贡市盐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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