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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丰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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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464926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东丰县水利局魏某受东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于2018年X月X日到东丰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监督公证。

魏某称东丰县水利局和东丰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东水联字[2018]X号《东丰县2018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依据方案东丰县水利局准备于2018年X月X日在东丰县六道沟水库、东丰县仁合水库、猴石镇安福水库共计三个水源地开展(水生生物:鱼苗)增殖放流活动。为确保此次放流活动真实、合法、有效,特申请对购买鱼苗放流的全过程由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员初步核实了当事人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后受理了公证:

1、东丰县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东丰县水利局和东丰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东水联字[2018]X号《东丰县2018年中央财政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3、《东丰县水利局二〇一八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方案》;

4、按照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最终中标的某水产苗种供应单位的营业执照、《水产苗种许可证》;

5、某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检疫报告;

6、吉林省渔业生态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证明》;

公证员A、公证员助理B,在《东丰县水利局二〇一八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来到东丰县六道沟水库,首先由东丰县水利局主管领导宣读放流方案,东丰县水利局渔政站的同志按照方案和有关规定现场对鱼苗(品种、数量等)进行审查,并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公证员A现场审查了放流的水生生物品种(某鱼苗)、数量、放流技术规程等,确认符合方案规定要求。审查无误后的放流鱼苗装入增养灌车依次送达东丰县仁合(水源地)水库和东丰县猴石安业水库指定地点。公证员A对放流活动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公证员助理B对增殖放流活动全程摄像、拍照,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放流全过程符合方案规定要求,现场参与的县财政局领导、省水产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均予以签名确认,经履行公证审批程序后,符合出证要求,公证员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吉辽东丰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东丰县水利局,住所: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江城大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

公证事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监督

申请人东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在东丰县六道沟水库、东丰县仁合水库和猴石镇安福水库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东丰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某及代理人魏某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提供了:东丰县水利局和东丰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东水联字[2018]X号文件、《东丰县水利局二〇一八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方案》、吉林省渔业生态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A、公证员助理B,参加东丰县水利局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在东丰县六道沟水库、东丰县仁合水库和猴石镇安福水库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经现场监督,首先由东丰县水利局副局长朱某某宣读东丰县水利局二〇一八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方案,接着由东丰县水利局渔政站的同志现场对购买的鱼苗进行称重,经现场监督称重将2万多斤鱼苗分别放到东丰县六道沟水库、东丰县仁合水库和猴石镇安福水库,此次放鱼苗活动采用塑料滑道设施进行放流活动。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现场人员朱某某、魏某、张某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X张是现场拍摄,现场录像刻录光碟一张存于我处。

附件:1、《工作记录》一份共二页;

2、照片X张;

3、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东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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