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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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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4648443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本县居民产某来到公证处,要求对“全民K歌”应用上某两个K歌号发布的相关图片和页面进行保全。经询问得知:产某平时喜爱唱歌,经常在自己手机上下载的“全民K歌”应用上唱歌(该应用通过微信登录)。某天,产某发现该应用上K歌号为1191630×××、612867×××的用户擅自发布了自己老婆以及儿子的照片以及身份信息,并且在照片上添加了侮辱性语句。该两个K歌号的关注人数均达到2000人,关注的人中不乏产某的周围邻居以及单位同事,给产某的生活、工作以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产某多次通过该应用的私信联系上述两个K歌号的使用者要求删除上述信息和图片,但该两个K歌号的使用者不但置之不理,同时变本加厉的发布更多关于产某老婆和儿子的图片和信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某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指引下来到公证处希望对上述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为了客观、真实、准确的反应被保全内容,承办公证员通过使用公证处的手机、WLAN,同时通过官网下载“微信”和“全民K歌”应用,由产某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登录“全民K歌”应用,对K歌号为1191630×××、612867×××的相关主页信息以及发布的相关信息、图片逐一截屏并打印,同时通过手机系统自带的录屏功能对上述手机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制。另外通过登录“中国移动”应用,查询验证了上述手机号码确系产某使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注册使用。另外公证员告知产某:K歌号为1191630×××、612867×××的使用者的真实身份需要自己去举证,公证处不承担证明责任。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是,互联网的信息便捷性、隐蔽性和易毁性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合适的空间,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简单迅速的实施侵权行为或消灭证据,且不易被发现。如不及时进行保全,证据灭失后,以后的维权之路将举步维艰。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者,不仅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懂得计算机等方面知识,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怀公证字第704号

申请人:产××,男,一九××年七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

公证事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申请人产××于二〇一八年××月××日来我处称:有人在“全民K歌”应用上擅自发布其配偶徐××和儿子产×的不良照片以及身份信息,给其本人精神以及家庭造成了的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便日后诉讼,向本处申请对K歌号为1191630×××、612867×××发布在“全民K歌”应用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身份、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产××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申请人的身份真实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程××于二〇一八年××月××日下午在怀宁县公证处办公室,在申请人产××的指引下,通过使用怀宁县公证处的HUAWEI手机并连接怀宁县公证处的WLAN,登录相关网站下载“微信”应用和“全民K歌”应用。通过登录“微信”应用和“全民K歌”应用进行相关操作,通过手机系统自带的截屏功能实时截取手机屏幕图片六十六张,同时使用手机系统中自带的屏幕录制功能对上述屏幕操作进行录制,并取得录屏视频一个。本公证员将该录屏视频刻录成DVD光盘两份。本公证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共四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工作记录》上公证员、公证人员程××以及在场人产××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手机截屏图片六十六张为本公证员实时截屏所得。上述DVD光盘中的录屏视频内容未经编辑处理,系现场工作记录的真实记录,该光盘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处保存,另一份交由申请人持有。

附件: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四页

2、手机截屏图片六十六张共三十三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怀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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