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XXX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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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464182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当事人陈某、孙某某来到公证处称陈某、孙某某需要向A公司贷款,双方准本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A公司为保障自己公司合法权益,准备与陈某、孙某某办理该《信托贷款合同》的赋于强制执行公证。经审查,A公司具有银监会相关审批手续,符合”五不准”相关要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自愿签订该合同,并接受相关权利义务,对合同内容均认可,故本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申请,王某代表A公司与陈某、孙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该合同并办理了赋于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该合同约定,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陈某、孙某某向B公司贷款人民币X元整,借款期限为XX天,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至合同期满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即视为违约,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愿意直接接受强制执行。
办理上述手续后,A公司依合同约定于XXXX年X月X日向陈某、孙某某发放贷款人民币X元。后来,由于A公司对B公司债务到期,A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力偿还,故将对陈某、孙某某的债权转让给B公司,与B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对陈某、孙某某未得到偿付的应收债权转让给B公司。A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陈某、孙某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合同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陈某、孙某某仍未按时还款,债权人立即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执行证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全部偿还了债权人借款本息。
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津南开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贷款人(债权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甲。
代理人:乙,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借款人(债务人):陈某,男,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孙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XXXX合同》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XXXX合同》(下统称“该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借款人向本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均真实。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该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贷款人具有合法的贷款资格,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款不超过人民币肆XX元,信托贷款期限为XX天,贷款人于XXXX年X月X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的贷款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明确,合同内容合法。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特别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在该合同中特别约定,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则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贷款人与借款人均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并就借款人违约时本处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债权人)某某有限公司和借款人陈某、孙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XXXX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XXXX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南开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0一八年十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