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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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464155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份,苍南县农业局联合灵溪中心派出所对灵溪镇浦亭社区大亭村某处简易棚(非法屠宰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沈某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事后苍南县农业局依法进行了立案,并扣押了沈某的相关设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然而,苍南县农业局在向被处罚对象沈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过程中,几次送达均遭到当事人沈某的拒收,因此苍南县农业局向苍南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文书送达保全证据公证。
苍南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先于2018年12月13日陪同苍南县农业局的执法人员来到被处罚对象沈某的居住地,但沈某及其家属均未在家。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沈某,多次拨打沈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或直接被沈某挂断。后执法人员及公证员一行人来到沈某所属村的村委会,希望村委会能予以配合,帮助联系沈某,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同送至沈某居住地。但村委会由于各种原因不方便配合,故公证人员建议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于是,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贴在沈某居住地的房屋大门上,同时由公证人员对整个送达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2018年12月18日,苍南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再次陪同苍南县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被处罚对象沈某的居住地,沈某及其家属也均未在家。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沈某,沈某称其已经知晓了执法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但又以不在家为由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故执法人员再次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贴在沈某居住地的房屋大门上,公证人员对整个送达过程也进行录音录像。之后,公证员为苍南县农业局出具了保全行为公证书。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书送达的困境日益显现,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尤其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是保全行为公证中的一种,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证明当事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活动。公证处通过对“送达”行为过程的描述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固定,达到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通知或履行告知义务的目的。通过公证来保全文书送达行为,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执行力度,破解了送达难的难题,又增强了依法行政的透明度,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苍证民字第112xx号
申请人:苍南县农业局,机构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塘北东路75号。
负责人:杨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苍南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向沈某送达文号为苍农(屠管)告〔2018〕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行为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王某某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随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丁某某(执法证号:浙农业0307XXX)、吴某某(执法证号:浙农业0307XXX)一起来到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浦亭石聚村的一处门楣上分别挂有“罗溪村052”、“石聚村 罗溪245”的门牌的房屋(吴某某指认了该房屋为受送达人沈某的居住地)前。首先由执法人员吴某某上前敲门,没人应答,接着吴某某拨打了手机号码“1586801XXXX”,连续拨打了两次,均没人接听;然后吴某某把一份文号为苍农(屠管)告〔2018〕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1至附件1-3),共三页,分别用胶水黏贴在门楣分别挂有“罗溪村052”、“石聚村 罗溪245”的两个门牌的房屋的大门上(见附件2的图1至图4)。
兹证明,上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丁某某、吴某某所送达文号为苍农(屠管)告〔2018〕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后)的全部过程是在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王某某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文号为苍农(屠管)告〔2018〕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所附照片共4张(见附件2)均为现场拍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