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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唐XX夫妻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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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464013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XX、唐XX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未能生育子女。2010年6月的一天早晨,夫妻两人在安徽省XX市XX县XX镇发现一名女弃婴,考虑到自己无子女,夫妻两人经过商议后将弃婴抱回家抚养并取名王X。王XX、唐XX对王X甚是疼爱,悉心照料王X的生活和学习,三人平时以父母女关系相称。因政策原因,王X一直未能落户,现王X已到入学年龄,夫妻俩听说国家新政策规定只要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遂前来我处咨询。

经询问,公证员认为王XX、唐XX符合申办抚养事实公证的条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公证员要求申请人准备了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子女情况证明》;5、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说明;6、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鉴定)。

承办公证员同时向申请人特别告知:1、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不能申办收养事实公证,抚养事实公证由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2、抚养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抚养人的陈述和捡拾人或捡拾知情人的证言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抚养人抚养被抚养人的事实证明活动。抚养事实公证书中不再写明养父、养母关系。3、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4、抚养事实公证书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登记为“非亲属”。5、抚养事实公证后的被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相互的遗产继承只能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6、严禁借抚养、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否则会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7、被抚养人尚未成年的,申请人(抚养人)要在公证员面前签署证明捡拾弃婴并形成抚养事实的真实性的声明书和自愿在今后继续抚养被抚养人,保证在抚养期间对其精心抚养和照顾、不虐待、不遗弃,履行抚养人责任的保证书。

经核实无误后,公证员为其及时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皖淮正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唐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王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申请人王XX、唐XX于XXXX年X月XXX日来到我处,申请对其于XXXX年X月X日在安徽省XX市XX县XX镇附近捡拾一名女弃婴并抚养至今的事实申办公证。

申请人王XX、唐XX向本公证处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被拐卖嫌疑情况说明及XX县XX村民委员会于XXXX年X月XXX日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抚养事实证明》予以确认。经查,王XX、唐XX夫妇于XXXX年X月X日捡拾女弃婴(取名为:王X)一名并抚养至今,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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