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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直面死亡的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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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460723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来到临淄公证处,说要办理一份声明公证。经过与李女士交谈,得知李女士是个虔诚的佛教徒,尽管年龄刚过六十,但身体患有脑膜瘤、右额叶占位性病变、脑动脉硬化、继发性癫痫等疾病。面对生命的尽头,李女士坦然面对,发愿到江苏省淮安市大佛寺安老院度过余生。但寺院担心李女士去世后,其亲属提出异议,扰乱清修之地,要求李女士提供一份公证声明,说明选择到大佛寺安度余生处理后事出于自愿,家属不得干预。
    对于李女士的要求,公证处产生了不同意见:一是“俗法不理方外事”。早在1991年司法部就在《关于宝灯申办与心明师、徒孙关系公证的函》就明确我国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此类”涉及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公证;二是此类声明涉及到对于生前管护、后事处理,是否属于意定监护或遗嘱的性质;三是在需要医疗抢救时,极有可能存在救助与否、救助不及时所导致的“见死不救”和“安乐死”的争议。
    公民享有生命权。面对生命的终结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如何对待的方式,坦然、理智地面对,不仅不是消极的,恰恰是有尊严,以自主的方式积极地应对。现实中也多人表明在自己生命终结之际,不上人工肺、体外循环机……选择一个社会的养老院和某个宗教的安老院,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与宗教信仰无关,我国法律更没有禁止。此类声明仅仅厘清身后与养老院的干系,尽管可能会涉及到生前监护与后事处理,但是与已设定监护为目的的意定监护和以处分遗产的遗嘱是有明确不同的。
    基于以上认识,我处决定受理李女士的申请。办理中按照相对严格的程序对待。一是要查明女士的近亲属状况。李女士表示父母已往,早年与丈夫离婚,唯一的女儿理解她的处境与选择;二是采用录像形式保存相关证据。2018年8月30日公证员为李女士办理了声明公证。李女士可以给寺院一个交待,自己也可以安心度过的剩余生命历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鲁XX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 李某 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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