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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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460653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是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的员工,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受大连海事法院的委托,要对大连某领城138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张某受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我处申请,对拍卖会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2018年7月3日,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共同来到大连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出席了拍卖现场,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二人的监督下,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雇用拍卖师黄某某、王某某现场主持拍卖活动,由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拍卖结果进行记录,同时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也对现场拍卖活动的过程全程进行记录。
随着全国范围内的解决法院执行难的攻坚阶段到来,同为法律服务机构的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为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大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张某,男,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路XX号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司法拍卖
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举行的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司法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资格证》、《大连海事法院拍卖委托书》、《大连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均真实、有效。委托人“大连海事法院”、拍卖人“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黄某某、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竞买人大连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大连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曹某等182名自然人符合《拍卖公告》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合法处分权。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分别在《大连日报》、《辽宁日报》发布了拍卖公告,并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展示了拍卖标的,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在大连XX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出席了拍卖现场。经审查和监督,拍卖活动中采用的拍卖规则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方式拍卖,竞买人现场以口头出价或举牌示意均可的竞价方式竞价,以拍卖师击槌确定成交。拍卖结果如下:
(中间步骤省略。)
兹证明本次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附件: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