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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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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460586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大连XXX能源有限公司与山煤XXX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山煤XXX有限公司自愿将对清徐县XXX洗煤厂享有的95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转让给大连XXX能源有限公司,因清徐县XXX洗煤厂在收到大连XXX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未按期清偿欠款,故需向清徐县XXX洗煤厂发送《催款函》以催付款项,为了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郑某某受公司委托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6月26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某某将《催款函》装入国内特快专递信封内将其全部交给大连市邮电局XXX街邮政所综合(1)窗口营业员邮寄,并取得了EMS国内标准快递单据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专用发票各一张。事后,本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取得公证书后,继续与对方协商,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变更及其他重要事项的通知或履行告知类函件不断增多,当事人申办邮寄送达行为保全公证,由公证机构见证其向受送达方邮寄催收债权通知书、履行义务通知书、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等函件行为,有利于其取得中断诉讼时效的可靠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取得有利位置,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大证民字第2XXX号

申请人:大连XXX能源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大连XXX能源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委托其代理人郑某某来到我处,申请我处监督邮寄《催款函》的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十时五十五分,本公证员、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代理人郑某某,来到大连市邮电局XXX街邮政所综合(1)窗口,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某某将《催款函》,装入国内特快专递信封内将其全部交给营业员邮寄,并取得了编号为XXXX的EMS国内标准快递单据一张 (见附件一)和发票号码为XXXX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专用发票一张(见附件二)。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催款函》与邮寄的《催款函》一致;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原件,现保存于申请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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