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公证帮助当事人减少举证担忧
- 案例时间:2021-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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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460545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大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一辆商品车停放于大连某展厅参展,在展会期间被另一公司的一辆参展车刮蹭,双方车辆都没有投保相关险种,因此,只能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双方针对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长期拖延下去,车辆将严重贬值。大连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打算先将车辆自行维修之后销售,又担心维修后事故相对方对车损不予承认,于是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保全该车辆车损现状的行为予以公证。
本公证员经询问,了解到事故双方在事发当时已经自行拍照进行了简单保全,只是大连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担心该保全证据力不足,故再申请办理一事后现状保全公证,作为补强证据,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在核验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辅助人员姜某随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吴某来到事故车辆停放场所,由申请人指定的拍照人武某对该车辆外观、车辆局部、车架号分别进行拍照,整个拍照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姜某的监督下进行,之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事后,大连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再次与事故相对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事故相对方对大连某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将车辆修复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确定车损情况,以便确定车损范围,该公司于是出示了公证书,并与双方在事故发生当时的拍照予以比对,最终对方认可了车损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民事、经济领域的纠纷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诉讼虽是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但由于起诉、应诉直至判决过程往往时间较长,因此经常会出现某些证据无法长期留存、或长期留存将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证据的固化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公证的方式对取证行为予以保全,在诉讼活动中越来越被认可,它对于缩短纠纷解决时长、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大证经字第XXXX号
申请人:大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的委托代人吴某于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公司的一辆商品车因车损产生纠纷,为保护申请人的相关权益,现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停放于大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市XX区XX路XX号)停车场的商品车拍照的行为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在本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姜某的监督下,由申请人指派的拍照人武某拍照,进行了如下的保全证据行为: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九时十分,吴某到达大连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市XX区XX路XX号)停车场,由申请人指派的拍照人武某,对停放于该处的车架号为XXXX号的车辆外观、车辆局部、车架号分别进行拍照,于十时十分拍照结束。以上过程均在本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姜某的监督下进行。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计二十七张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九时十分至十时十分,在本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姜某的监督下现场拍摄所得,拍照人为武某,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现场照片共计二十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