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四川自贡市未成年人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460454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9日,一位女士王某携带俩女儿来到龙都公证处,向公证人员讲述了自己遇到的难题。王某说“我老公走了好几个月了,但是他留下的钱不知道该怎么分配啊?”原来王某的丈夫晏某于2018年5月28日因病突然去世,晏某的父亲晏某某也早于晏某去世了,现晏某的亲属有晏某的母亲付某、妻子王某和一双未成年的女儿晏大某、晏小某。王某很困惑,不知道自己的两个未成年人女儿能不能继承自己丈夫晏某的遗产。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依据法律规定向他们解释了财产继承问题,并向他们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王某解释,其丈夫晏某的继承人依法有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晏某的母亲付某、妻子王某、以及两个女儿晏大某、晏小某,由于晏某的两个女儿现在未成年,故由晏某的妻子王某做为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继承份额,直到两个女儿成年。经商议,所有继承人愿意共同继承。

王某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公证员及时前往晏某生前居住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进行了核实,很快为王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X。

晏大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X。监护人:王某。

晏小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XXX。监护人:王某。

被继承人: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生前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付某、晏大某、晏小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晏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簙;

2.死亡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亲属关系证明书;

6.婚姻状况、生育子女及父母亲情况证明;

7.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晏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晏某死亡后,遗留有XX银行XX支行的存折一本,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元,该存款系晏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系晏某遗留的合法财产,是晏某的遗产。

三、据所有申请人称被继承人晏某未立遗嘱,未发现其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及财产约定,亦未发现被继承人晏某生前收养子女;亦未发现其与他人生育有非婚生子女。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晏某的继承人情况:有被继承人继承人晏某的父亲晏某某、母亲付某、配偶王某以及两个未成年女儿晏大某、晏小某,其中,被继承人晏某的父亲晏某某先于其死亡。

五、现晏某的继承人付某、王某、晏大某、晏小某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晏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存款的50%系被继承人晏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是晏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晏某上述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亲晏某某已先于其死亡,现继承人王某、付某、晏大某、晏小某均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晏某的上述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晏某遗留的上述遗产由王某、付某、晏大某、晏小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