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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鹿寨县领取及保管小额遗产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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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GGGY15450340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当事人韦阿姨来到县公证处咨询办理遗产(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事宜,称其与丈夫共有的一笔存款,因无密码导致无法取出,寻求通过公证来解决此问题。经询问,当事人韦阿姨与丈夫沈某为原配夫妻,沈某已于XXXX年X月X日死亡,韦阿姨与丈夫沈某共有一笔小额存款(金额未超过一万元)存在沈某名下,因丈夫沈某生前未告知密码,导致存款无法取出。同时,韦阿姨表示自己平时农务繁忙,且交通不便,担心公证程序过于繁锁,难度太大。

公证员告知其办理的继承公证可以按简易程序办理,即办理领取及保管遗产公证,按照领取及保管遗产公证的程序办理,因遗产金额不足1万元,只需韦阿姨一人来向公证处申请即可,不需要其他继承人都来。根据简易程序的规定,韦阿姨可作为申请人并需提供以下几项材料即可: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5.财产证明(银行存单);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韦阿姨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审查后公证处为其及时办理了公证。

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推行以来,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而且提高了办证效率,受到群众的一致称赞。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韦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XXX。

被继承人:沈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广西鹿寨县XXX。

公证事项:领取及保管遗产

申请人韦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证明其领取及保管沈某遗产资格的公证。

经审查:1、被继承人沈某已于XXXX年X月X日死亡。沈某生前与妻子韦某共同共有存款一笔,存在中国XX银行,账号:20XXXXXX,截止20XX年X月X日,金额:人民币X佰X拾X元X角X分(¥XXX.XX元),上述存款户名:沈某。

2、申请人韦某系被继承人沈某的配偶。

3、韦某已在本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有保管义务并及时依法与其他合法继承人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韦某是被继承人沈某的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其有权领取并保管沈某的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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