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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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450338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因交通事故于2018年3月死亡,其名下遗留有十几万存款无法领取。王某的家人因存款继承问题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公证。经了解,王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父亲王某某已去世二十几年,母亲蒙某健在,但是已老年痴呆状态十几年,之前一直由儿子王某照顾,王某去世后,王某的四个姐姐轮流照顾。蒙某作为王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无法亲自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无法亲自取款,更无法支配这笔钱款。如何办好王某名下十几万元存款的继承公证又让蒙某得到很好的照顾成为本次继承公证的重点。
经过深入了解,蒙某一共五个子女,除了死者王某,还有四个女儿。王某死亡后,王某的四个姐妹都回来轮流照顾蒙某。蒙某的四个女儿也向我处表示,他们家庭和睦,此次公证目的就是能顺利领取到钱,让母亲能得到很好的照顾,也表达了四个人轮流照顾不现实,希望能通过公证解决。
我处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引导蒙某的四个女儿收集母亲蒙某痴呆状态的疾病证明,召开家庭会议推荐一人作为蒙某的监护人,同时是以后照顾蒙某及此项存款的管理人,并到村委备案。当事人接受承办公证员给出的意见后,选择日期一同来到公证处,在家庭会议中一致推荐离家最近、她们认为最适合照顾母亲的王某甲作为蒙某的监护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受理后,承办公证员要求蒙某的另外三个女儿在公证处现场出具同意王某甲作监护人的声明材料,同时承办公证员到家查看蒙某的现状,走访附近村民及征询村委意见,确认了王某甲的监护人资格,为蒙某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同时解决了蒙某的扶养照顾问题。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王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声明人:王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声明人:王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声明内容:
声明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是蒙某(身份证号:XXXX)的女儿,是王某甲的姐妹。王某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死亡后在银行遗留有存款及利息:1、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XX营业所遗留有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本金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X.XX);2、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留有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至XXXX年XX月XX日余额为人民币XXXX(¥XXXX.XX)。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蒙某是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蒙某脑梗死,生活无法自理,蒙某一共有一儿四女: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去世后,现经我们开家庭会议,我们一致推荐并同意由王某甲(身份证号码:XXXX)作为母亲蒙某的监护人,全权负责办理蒙某继承王某遗产事宜,同时对王某甲行使监护职责管理上述钱款无任何异议。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使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声明人(签字、捺指印)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XXXX。
监护人: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蒙某的女儿。
被继承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生前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蒙某(王某甲代理)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蒙某、王某甲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王某的《死亡户口注销单》,XX县档案馆出具的王某的无婚姻登记档案证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声明书》,XXX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XXX在XX县死亡。
二、继承人蒙某(王某甲代理)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在银行遗留的存款及利息:1、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所遗留的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本金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X);2、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遗留的存款及利息,账号:XXXX,至XXXX年XX月XX日余额为人民币XXXX(¥XXX)。上述存款及利息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蒙某的监护人王某甲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王某的父亲是王某某(已于一九九四年死亡);王某的母亲是蒙某。
五、现蒙某的监护人王某甲表示蒙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及利息是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存款及利息遗产应由蒙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