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450184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XXXX年X月X日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刘某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按法律规定休产假,2018年2月25日起刘某就应至该公司正常上班。但自2018年2月25日之日起,刘某均未至该公司正常上班,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已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因刘某拒不签收相关文件,该公司为证明其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向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申请对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向刘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A、B,公证人员C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于2018年3月30日16时33分来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XX镇XX路XX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分公司,在公证员A的全程监督下,黄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刘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为申请人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川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营业场所:安岳县XX镇XX大道XX号
负责人:甲,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现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特于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向我处申请对其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B、公证人员C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于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十六时三十三分来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XX镇XX路X号X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分公司,黄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刘某(地址:安岳县XX镇XX路XX号X幢X单元X号)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见附件一),并取得了国内标准快递单(编号:XXXX,见附件二)。公证员B在黄某邮寄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见附件三),公证人员C对黄某邮寄现场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4张(见附件四)。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工作记录》原件上的相关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均为公证人员C在黄某邮寄现场拍摄,与相关实际情况相符(因用数码相机拍摄,故无底片,本处保存照片一套)。
附: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共两页;
2、国内标准快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3、《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4、照片4张,共一页。
四川省安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