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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GGGY15450099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7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XX镇XX路XX号居民胡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曰,公民身份号码:XXXX)前来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胡某听,并按程序办理了遗嘱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川乐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XX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胡某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欧阳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胡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乐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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