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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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446783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XX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姓苟的当事人。苟大娘向公证员诉苦,称她的老伴在16年前就去世了,以前的老房子被拆迁后,现在安置到了新房子,产权是苟大娘单独所有。现在名下还有一儿一女,女儿已经嫁出去了,苟大娘想把房子留给儿子,又怕儿媳要分房子,又怕去世后,子女们闹纠纷,想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老人听,可以处分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可以指定在百年归世后,房子留给儿子,与儿媳无关。公证员为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当公证书送到王大娘手中时,老人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说心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苟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苟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苟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川省宜宾市XX公证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