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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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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446089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日,死者余某的女儿余一来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根据余一的描述,余某于X年X月X日死亡,其名下在银行遗留有存款。余某的父母均先于余某死亡,余某的妻子还健在,且是原配夫妻。余某还有一个儿子余二,其他没有另外的子女了。

公证员在审核资料时发现,余一和余二之间的年龄距离相差比较大,就询问余一,他和他的弟弟余二之间是否还有另外的兄弟姐妹,余一表示否认。公证员收下资料后到余某生前所在的村社,核实余某的家庭情况。经核实,余某的父母都早已经去世很多年了,余某的妻子还健在,余某生前共有三个子女,一共一儿两女,二女儿是从小就被抱养给了余某的兄弟,一直都和余某的兄弟一起生活。公证员给被抱养出去的那个女儿做了一个笔录,因为她从小被抱养出去,并未与亲生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双方之间也没有继承关系。公证员受理了该公证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并对余一提出警告: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的材料。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会遇到有些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这就要求公证员不仅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也必须去死者生前所在地进行实地核实调查,并做好相应的调查核实笔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余某的妻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余一,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余二,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余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余某的妻子、余一、余二因继承被继承人余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5、其它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本公证员就继承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余某于XX年XX月XX日因XX在XX死亡。

二、继承人余某的妻子、余一、余二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余某生前在银行遗留有以下存款:1、在XX的定期存款,户名:余某,账号:余某,金额:人民币XX(小写:¥XX)【最终的金额及利息均以银行核定为准】;2、在XX的存款,户名:余某,账号:XX,金额:人民币XX(小写:¥XX)【最终的金额及利息均以银行核定为准】。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余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系被继承人余某的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余某的继承人余某的配偶、余一、余二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被继承人生前未有养子女、养父母,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本处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遗嘱平台信息库,未查询到被继承人余某的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被继承人余某的配偶、子女余一、余二。

被继承人余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五、现余某的配偶、余一、余二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余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余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的一半系余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故属于被继承人余某的上述遗产应由配偶、女儿余一、儿子余二三人共同继承。


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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