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孩子更改姓名的声明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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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54453753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都是80后,两人也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李某和张某于2007年10月结婚后,先后于2009年5月和2017年1月生育二个男孩。因当时给孩子取名时没有思考太多,两个孩子都随了父亲的姓氏。李某和张某感情很好,张某生二胎时已经年纪不轻,李某心疼妻子,同时也想到妻子也是家中独女,就想给第二个男孩随母亲张某的姓氏。李某在征得自己的父母同意后,跟妻子张某商量,妻子非常高兴。夫妻俩来到派出所,经办民警建议俩人可以去公证机构给孩子办理一个更改姓名的声明公证,证明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声明人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更改姓名声明公证,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和声明书文本(文本一般包括声明人基本信息与声明内容)。如果未提供声明书文本,也可申请由公证机构代为草拟文书。
公证员受理了公证申请后,在公证员的帮助下,拟好声明书,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公证处很快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虔会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一九七八年七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XXXX,住址江西省会昌县XX乡XX街XX号。
张某,女,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XXXX,住址江西省会昌县XX乡XX街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某和张某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按右手大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和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会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