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办理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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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5445309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林先生是家中长子,父亲林某坤于2010年6月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其父亲与母亲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一直未办理权属分割。林先生的母亲曾某因年纪大腿脚不便,欲置换一套有电梯的公寓房,于是,2017年5月,林先生和弟弟妹妹陪同母亲来到江西省泰和县公证处,欲办理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在审查了林先生和家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了林先生及家人的公证申请,并进一步核实,经查,林先生的祖父和祖母先于其父去世。林先生的父母共育有包括林先生在内的三个子女。林先生的母亲与其父系结发夫妻,且在其父去世后的几年间均未再婚。本案中,林先生与弟弟和妹妹办理上述房产中属父亲遗产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由其母亲曾某一人继承。
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公证的价值体现。实践中,办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要着重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以及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等进行审查核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赣吉泰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曾某某,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XXXX,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镇XX村XX号;系被继承人林某坤的配偶。
被继承人:林某坤,男,一九XX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生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镇XX村七组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林某坤的遗产,于二○XX年五月十九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林某坤的死亡证明暨销户信息;3、财产权利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地籍调查表);4、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林某坤的长子林君某、次子林臣某、女儿林红某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林某坤因病于二○一○年六月XX日在泰和县死亡。
二、申请人向我处申请继承涉及:坐落在XX七组、登记在太府上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
三、林某坤的配偶即曾某某(本案申请人);林某坤、曾某某均属初婚。
四、曾某某称,死者生前与其未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无遗嘱,亦未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在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林某坤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也未发现其由公证处保管的自书、代书遗嘱;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此向我处提出异议。
五、上述房产项下的财产权益为林某坤、曾某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无其他共有人。
六、林某坤的父亲林木某、母亲廖某珠已分别于一九七五年、二○○九年死亡。
七、林某坤共有子女三人,即长子林君某(一九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XXXX,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镇XX村XX号)、次子林臣某(一九XX年四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XXXX,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镇XX路70号附)及女儿林红某(一九XX年三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XXXX,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XX镇XX大道XX号)。
八、根据本处于二○XX年五月十五日出具的XX号公证书,林君某、林臣某、林红某均自愿无条件放弃对林某坤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九、申请人及林君某、林臣某、林红某均表示死者生前无继承人以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人就此向我处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林某坤死亡后,上述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应归曾某某所有,另一半的房产份额为死者林某坤的财产,属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林某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因林某坤的父母亲均分别先于其死亡,而林某坤的子女林君某、林臣某、林红某又均声明放弃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林某坤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曾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泰和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