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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处理无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死者遗产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案例时间:2019-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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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GGGY15445110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06月07日某县某单位向我处申请办理其单位退休职工丰某的遗产继承公证,我处受理后发现丰某无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最终我处于2018年08月27日为该单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处承办公证员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1、丰X生前所在单位在某日报登载的寻找丰某法定继承人的公告;2、该县档案局出具的丰某的工资、家庭成员、协议等证据材料。同时承办公证员还到丰某出生地的社区向相关人员走访并制作了笔录。经调查核实的情况如下:一、丰某于X年X月毕业于X学校,分配到X县X单位工作。自参加工作时就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工作。二、丰某终生未婚未育亦未领养孩子,其父母早年死亡且只有丰某这一个儿子。三、丰某生前的生活、患病、生病住院等都由单位安排负责,其于2018年01月13日因病死亡后,其安葬事宜也由其生前单位负责处理,该单位出具了丰某生前生活相关费用清单及丰某死亡办理支出的费用清单。四、丰某死亡后留有X银行存折一本,存折有余额。五、X县X单位出具了对于丰某遗产是否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声明书。

对于此公证事务的处理,我处分析如下: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等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丰某现已无任何法定继承人。二、申请单位为丰X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可视为丰某的生前债务,应从其遗产中进行偿还。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申请单位对丰某生前进行了扶养照顾并办理了丧葬后事,可分得一定的遗产。四、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申请单位在并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自愿对丰某进行照料,办理相关事宜,并支付费用,体现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综上,在丰某无任何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遗产划归申请单位所有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们社会的人文关怀。因此我处将此案作为公证事务处理,向申请单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2018)云XX证字第XXX号

中国建设银行X县支行:

我处于二○一八年六月七日受理申请人X县X单位申办关于领取丰某遗留银行存款公证事项。因该事项情况特殊,不宜直接出具公证书,经我处调查了解核实后,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X县X单位向我处申请称: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于X年X月X日因病死亡,其生前系X县X单位退休职工。丰某自参加工作后长期居住在X县X单位住宿区,由单位出纳负责照顾其生活并在丰某死亡后由单位为丰某办理了丧葬后事。丰某生前在X银行支行遗留有存款,账号为X,截止X年X月X日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X元。

因丰某系孤寡老人,无任何亲人,而申请单位在照顾丰某的过程中,为其安排了住处、照顾其饮食起居、垫付了医疗费等;丰某死亡后,申请单位又为其办理了丧葬后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支出。同时,上述账户余额的一部份系丰某生前生活饮食及住院费用,以及丰某死亡后的丧葬办理费用,该费用系申请单位垫付,应该付给申请单位。考虑到上述因素,申请单位称丰某的上述存款现应由申请单位领取。

申请人同时向我处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丰某的死亡证明;

2、由丰某生前单位X县X单位出具的丰某参工后由申请单位进行照顾的证明;

3、由X县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及X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的有关丰某基本情况及由申请单位照顾并办理后事的证明;

4、丰某的银行存款证明。

二、经本处指派公证人员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了解核实,现查明情况如下:

1、丰某祖籍为X市X县X街道X社区X居民小组X村,其父母仅生育了丰某一个子女。后丰某成为X县X单位职工,参工后一直居住在X县X单位住宿区,由单位出纳负责照顾并由单位办理了后事。在此过程中,X县X单位支付了一定的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2、丰某一直没有结婚,也无任何子女,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多年。

依据以上情况,本公证员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等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丰某现已无任何法定继承人;

(二)申请单位为丰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可视为丰某的生前债务,应从其遗产中进行偿还;

(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申请单位对丰某生前进行了扶养照顾并办理了丧葬后事,可分得一定的遗产;

(四)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以及考虑到公序良俗,申请单位在并无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自愿对丰某进行照料,办理相关事宜,并支付费用,体现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在丰某无任何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其遗产划归申请单位所有是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人文关怀。

综上,丰某名下的上述存款现归X县X单位所有应是适宜的。

本意见书仅供X县X单位向X银行X支行营业部领取丰某名下的存款使用,未经本公证员书面同意,请勿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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