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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职工诉其所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LGLD164671761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程序)持证入职(当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到孝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上班,职位是电工,负责维修用人单位所有电器(主要为灯具,包括灯箱、展柜用灯、大厅用灯、广告牌用灯等)。直至2020年3月22日,公司行政总监余某用微信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不用再来公司上班,并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包括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保障。当事人在公司从事电器综合维修工作十年,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当事人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依照《劳动法》,在疫情期间,随意辞退老员工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当事人因此向孝感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孝感市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否决了当事人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理由是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并以此驳回了当事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当事人拒绝签收仲裁裁决书,申请法律援助。孝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时指派了援助律师。2020年9月1日,援助律师向孝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同时递交了相关证据副本。2020年9月7日向受诉法院提交了“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申请分别在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银行北正街口支行分别调取证据(详见证据清单及证据说明)。2020年9月8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902民调令29号律师调查令,向工商银行孝感北正街口支行、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应当配合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援助律师在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8日上述期间内,先后两次分别前往上述两单位,顺利完成取证工作。

2020年10月20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律师依法调取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当事人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员工通讯录中”载明的人员与律师调查令取得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逐一对应,又同时与通过银行调取的工资发放人员信息逐一对应,证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存在长久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定了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关系,支持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一、一审认定的认实清楚,但程序认定上存在问题。

原告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劳动关系难以举证证实,导致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受理。第二、用工关系的定性存在争议,常见以劳务关系混淆劳动关系,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相关规定,规定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和情形以及获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法律依据,本案原告的客观情况与上述规定相符。

鉴于此,在本案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考勤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除了工资发放明细较为客观且容易取得外,其他证据现实中难以收集。而原告受领工资的账户显示付款人是“张某”而非用人单位“某鞋业”,如何证明“张某”向原告的持续汇款就是工资款成为本案的关健。为支持上述主张,律师申请法律调查令,通过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登记信息确定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名册,再将名册上各员工工资发放情况与“张某”向他人汇款明细一一比对,最终得出结论,除原告外,其他绝大多数员工的工资发放形式与原告情况一致。即所有在职(离职)的员工工资均通过“张某”个人账户发放。通过以上推断可以确定原告与用人单位存在长久的劳动关系。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基于上述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均有法律依据,而孝感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进行裁判,应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1、孝劳人仲裁子[2020]103号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2、孝南区法院(2020)鄂0902民初2970号判决,被告孝感市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100元。

【裁判文书】

孝劳人仲裁子[2020]103 号

孝南区法院(2020)鄂0902民初2970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案情一般都不复杂,但劳动争议案件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劳动关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结语和建议】

为支持受援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律师在本案中申请法律调查令,成为本案一个小的转折。在对案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案件已被仲裁先行判负的情况下,充分行使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案件致胜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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