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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某国资委下属国有公司股权重组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2-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LGFS1636343407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某某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地区国资委”)为了加快工业化建设步伐,确保某某地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与推进,先后设立了八家国有独资公司,由于涉足行业领域较宽,存在企业规模不大、经营性资产少、主业不突出、市场竞争能力弱等问题,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规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地区综合实力,需要对某某地区部分国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调整地区经济布局和结构。

推进某某地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某某地区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责。某某地区国资委目前主要投资和监管9家国有控股公司,该等公司行业布局较分散,需要某某地区国资委配备较多较专业的监管人员对该等公司实行有效的监管。为提高某某地区国资委对其主要投资和监管的国有公司的监管效率,拟通过组建建工集团整合重组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国有公司,以企业化的方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

规模经济是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基础和途径。某某地区国资委出资的九家国有控股公司。由于出资能力及运营能力均有限,目前,运营情况好的只有三家,且规模均不大。国家国资委明确提出要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快大型企业发展。国家的政策导向为企业加快并购重组提供了重要动力。同时,重组后的国有公司也力求通过并购重组尽快做大规模,赢得竞争优势。

组建建工集团后,建工集团通过整合工程建设、物业、项目管理等业务,延伸房地产、勘察设计、劳务派遣等工程建设产业链,构建贯穿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多业务服务能力,进一步拓展建工集团业务规模,大幅增强建工集团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公司价值,更好地回报股东。

组建后的建工集团作为某某区域内国有独资的集团公司,有着立足某某地区的战略计划。原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X建投”)作为某某地区建设领域的龙头公司,某某汇X康健卫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X康健”)作为医药领域的龙头公司,上述公司通过一年多的经营,已在各自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化运作经验,并取得不错的经营成果。建工集团将借助上述公司的市场化运作经验,有望站稳某某地区的建筑和医药等重点市场,做大做强主业。本次股权重组完成后,建工集团将加强布局建设工程领域、医药领域、文化旅游领域、交通领域和农业领域,突破行业局限、布局某某地区国有经济,构建贯穿多产业链的综合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本次股权重组后,建工集团对旗下各控股公司的财务和资金进行集中管控,充分利用规模化的资产进行融资,以降低建工集团的融资成本。加强旗下各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体内资金的有效配置,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

【争议焦点】

本次某某地区国有独资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整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通过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成为集团公司,然后将现存四家国有独资公司以股权增资方式成为新设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以某某建投为集团公司,某某地区国资委以其他三家国有独资公司股权实缴至某某建投,某某建投更改公司名称为建工集团,完成本次股权重组。

二、本次国有独资企业重组整合的方式是否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是否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股权?本次涉及重组的股权是否需经审计、评估后进行交易。

【律师代理思路】

以某某建投为建工集团母体。首先,某某地区国资委以所持汇X康健、某某交通、某某华旅的股权向某某建投实缴出资的方式,将某某地区国资委旗下汇X康健、某某交通、某某华旅全资子公司注入至某某建投体系中。其二,将某某建投名称变更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搭建建工集团组织体系。其三,在建工集团组建前或组建后,新设某某农业,注销未实际经营的公司,整合相同业务的股权,通过将某宾馆、勘察设计院改制为建工集团控制的公司,构建建工集团股权控制体系。

【案件结果概述】

此次国有股权重组历时1年之久,在某某地区国资委与某某建投共同努力之下,某某地区国资委将持有汇X康健、某某华旅、某某交通的股权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至某某建投,以夯实对某某建投的注册资本,某某建投成为汇X康健、某某华旅、某某交通的股东,并且某某建投更名为某某建工集团,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均已履行完毕。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31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案例评析】

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新组建的建工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明确的分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影响建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管理决策功能的发挥。构建建工集团及其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互配合,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有效激活企业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党建。推进国资监管部门建立以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结语和建议】

国有企业有其优势和劣势,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司制度的管理和经营,通过资本运作的方法,依法依规经营国有企业,最终达到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终极目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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