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让公证成为破碎亲情的粘合剂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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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311888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的一天上午七十多岁高龄的张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大连市西岗区公证处,向接待公证员王璐就其儿子张某胜遗留的1万左右养老保险金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
申请人张某向公证员王璐陈述:儿子张某胜于今年死亡,和儿媳谢某是原配夫妻,但是两人二十多年前就离婚了,只有一名独生子女张某利,跟着母亲谢某生活,张某胜的母亲李某还健在,但是现在身体不好出不了门,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孙子张某利在外地上学也不能亲自到公证处。
这是一起常见的继承权公证,涉及的遗产数额不大,但是因为被继承人张某胜离婚二十多年,如果张某胜在去世前再婚且生育子女,那么再婚的配偶和子女也对张某胜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所以首先要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于是公证员王璐将张某的女儿单独请到一边,作为证人向其了解情况,其女儿表示弟弟张某胜和谢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但是谈话中透露出一个细节,张某胜离婚后有十多年都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最近几年才回大连和父亲一起生活,公证员考虑到张某胜离婚时才三十岁左右,且长达十年在外地生活,有可能再婚了,于是公证员向大连市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核查被继承人张某胜的婚姻情况,果然查询到张某胜与林某再婚后又离婚的情况。张某和其女儿对此结果很震惊,表示不认识林某,更是无法联系上她,也不知道张某胜是否和林某生育子女,所以赌气说干脆不办了。
虽然该继承涉及的金额不高,但是不审查清楚案件事实也无法为张某办理继承公证,如果当事人放弃办理继承公证的话不仅损失了钱款更是永远也无法知道儿子张某胜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在世,因此公证员王璐耐心的向张某解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婚姻登记处查询到的林某身份、户口信息帮助其查找林某户口所在的派出所,以便找线索联系到林某。最终张某的女儿根据林某在派出所预留的电话信息和林某取得了联系,得知林某和张某胜未婚生育了一个孩子张某名,林某因孩子到了上学年龄需要报户口才和张某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又离婚了,张某胜从未向父母家人透露过这段婚姻和子女。林某表示自己一直想让孩子和爷爷奶奶等亲人相认,但是张某胜一直没有带他们回父母家,所以通过这件事和亲人取得了联系的林某非常高兴,但是因林某带着孩子在外地生活,孩子身体不好暂时来不了大连办理继承公证。张某得知自己还有一个十五岁的孙子也非常高兴,失去了儿子又得到一个孙子,也能抚慰失子之痛,张某代表老伴儿李某对公证员表示非常感谢,要不是公证员劝导他努力寻找线索,也就无法找到这个孙子了。现在继承人范围明确了,死者张某胜的继承人为其父亲张某、母亲李某、长子张某利、次子张某名,因其所涉及的遗产份额较少,公证员通过电话方式和不能到场的继承人进行了沟通,最终上述养老保险金由被继承人张某胜的父亲张某、母亲李某、长子张某某、次子张某名共同继承,并由张某代为领取和保管。
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公证行业也越来越被群众认可,尤其是继承公证,大到上百万的房产小到几千元的存款,一般都要经过公证这种非诉程序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来确定继承人,而继承公证也是家庭矛盾、纠纷产生最多的公证事项,所以公证员既扮演着非诉法官的角色,判定继承的顺位、继承人范围和份额,防止因遗漏继承人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又扮演着调解员的角色,帮当事人调解家庭纠纷、寻找线索、提供方案解决棘手问题,既要做防止矛盾纠纷的预防针,又要做促进家庭和谐的粘合剂,既要捍卫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又要打好家庭和睦的亲情牌,我们每多一点努力,社会就多一份和谐美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西证民字第501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胜,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张某胜遗留的养老保险金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假冒他人欺骗公证机构,而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人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自愿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的财产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否则申请人将承担因侵占他人财产而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申请人承诺其已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胜于XX年XX月XX日在大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胜的名下遗有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一个:个人编号:XX,姓名:张某胜,社会保障号码:XXXX,截止XX XX年XX月XX日累计帐户储存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累计个人缴费本息:人民币XX)。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张某胜之财产,未曾分割及约定,亦未设定抵押担保等限制性权利,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张某胜之遗产。
三、被继承人张某胜之父母系张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李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继承人张某胜与谢某系原配夫妻,二人于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二人共生有一名子女:长子张某利(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继承人张某胜于XX年XX月XX日与林某再婚,二人于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二人共生有一名子女:次子张某名(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继承人张某胜和林某离婚后到死亡时止一直未再婚。
四、申请人张某承诺,其领取上述财产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胜遗有的上述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某、李某、张某某、张某名共同继承,继承后上述全部财产(含孳息)归张某(父亲)、李某(母亲)、张某利(长子)、张某名(次子)共有并由继承人张某(父亲)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财产。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小额财产,不得据此作为继承其他财产的依据,用于其他事项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证处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