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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市涉失踪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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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311883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份的时候,被继承人张甲的儿子张乙来到长葛市公证处称:其父亲张甲2012年死亡,遗留有银行存款六万元,因张甲的亲属都不知道存款密码,无法将张甲的银行存款取出,其根据银行的要求,前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向张乙询问张甲的配偶、父母、子女情况。张乙告诉公证员:张甲的妻子魏某五年前因受刺激精神失常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张甲的父母均已先于张甲去世;张甲的儿子张乙;张甲的女儿张丙。公证员听完张乙的陈述后,向张乙讲解了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规定,告知张乙,张甲的现有继承人为魏某、张乙和张丙。对于魏某的特殊情况,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告诉张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魏某失踪或死亡,如果宣告魏某失踪,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魏某的财产代管人;如果宣告魏某死亡,魏某的财产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018年3月2日,张乙持法院宣告魏某失踪的判决书及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前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唯一需要补充的是需要确定魏某的财产代管人,因为法院只宣告了魏某为失踪人,并未指定魏某的财产代管人。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现魏某父母已去世,魏某有一子即张乙,有一女张丙,张乙、张丙商定张丙做魏某的财产代管人。据此,魏某的财产代管人就是张丙。确定好魏某的财产代管人后,公证员按程序为张乙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张乙拿到公证书后,顺利地取出了张甲的银行存款。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去世后,家属不知道其银行存款密码,无法将其银行存款取出的情况;或者一个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无法过户的情况。上述情况下,死者(被继承人)的亲属可以依法前来申办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长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继承人:张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 ×××。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乙因继承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继承人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并自愿承担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张甲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甲生前在长葛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整存整取定期存单:1、账号:XXX,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存入叁万元整,存期五年;2、账号:XXX,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存入叁万元整,存期五年。

三、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张甲的父亲张丁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死亡;张甲的母亲薛某于一九五八年年九月十五日死亡;张甲的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甲的配偶魏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魏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张乙、张丙商定张丙做为魏某的财产代管人。

五、现张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甲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存款系张甲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一半给魏某,另一半为死者张甲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现张甲的父母先于张甲去世,张甲的女儿张丙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上述遗产由张甲的配偶魏某和儿子张乙共同继承,张丙作为魏某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保管魏某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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