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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公证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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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311878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李某某来到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李某某称舅父陈某在1983年一次机械施工中,不幸被山上滚落的碎石砸断左腿,因当时经济困难和医疗条件原因,陈某的病情没能完全治疗痊愈,造成不能生育和失去左腿的终身残疾,但陈某本人趁着年轻务实,没有自暴自弃,自学了修理自行车技术,依靠自己手艺赚钱生活,有了积蓄后,陈某在其老家镇平县枣园镇购置了三间临街门面房。虽然陈某解决了自己的生活和住宿问题,但陈某一直未婚,由于整天忙于生意,也没有收养孩子。

随着岁月流失,陈某年纪大了,由于现在的电车和摩托车较多,骑自行车的人越来越少了,陈某的修理自行车生意越来越淡,陈某靠着早年积攒的积蓄勉强度日。2013年秋天,李某某的父亲因病死亡后,李某某的母亲一直心疼弟弟陈某,担心其晚年生活没有着落,一旦生病没有人照料,加上陈某自己不愿靠国家照顾,自己也不愿进养老院生活。陈某姐姐在与儿子李某某协商后,并征得陈某本人同意,将陈某接到李某某家随姐姐一家共同生活。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0月陈某因脑梗死突然死亡,由于病发突然,陈某还未来得及对身后事作任何安排就去世了。2018年三月,陈某姐姐因病死亡。陈某姐姐死亡后,李某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了舅舅陈某在姐姐处尚有存款8万余元,并找到舅舅陈某在枣园街三间门面房的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在李某某本人看来,舅舅就和母亲姊妹两人,除了自己别无其他近亲属,舅舅陈某的存款和房地产理所应当有李某某继承,所以李某某就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其舅舅陈某的遗产。

经了解,李某某确实与陈某共同生活,对舅舅陈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李某某对陈某后事进行处理,并承担了一切费用。但是,按照法定继承,李某某并不是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对陈某的遗产不享有直接继承权。

李某某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在未发现陈某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

确立公证方案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对陈某的家庭成员情况进一步了解,确认陈某是否还有其他近亲属。经走访陈某生前经商的门面房邻居和陈某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确认了陈某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早年死亡,陈某未婚、无子女,陈某的近亲属中只有李某某母亲一人。其次,经查询陈某生前所存款的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得知陈某的存款属实,一直未被领取。另外,到当地农房所调阅有关陈某的房地产档案,查清陈某的房地产出租给他人经商使用,产权属于陈某所有,无其他共有人。陈某生前无债权债务,陈某的遗产权属清楚,无任何争议。最后,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查实陈某在2016年死亡,陈某姐姐于2018年死亡,陈某姐姐与丈夫共生育一子李某某。

通过公证员的实地调查核实,在获取第一手资料后,为下一步办理李某某继承权书公证提供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陈某的遗产只能有其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姐姐一人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陈某姐姐死亡后,遗产为分割前,陈某的遗产转由李某某一人继承。

2018年3月25日,我处指派公证员为李某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豫宛镇证内民字第***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枣园镇***号。

被继承人:陈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河南省镇平县枣园镇***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于二〇一六年**月**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1、存款人民币***元,现存于交通银行,账号:***;2、单独所有房地产一处,位于***,产权证编号:***。

三、据李某某称,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陈某的父亲陈**(一九**年死亡);陈某的母亲靳**(二〇**年死亡);陈某的祖父陈**(一九**年死亡);陈某的祖母杨**(一九**年死亡);陈某的外祖父靳**(一九**年死亡);陈某的外祖母张**(一九**年死亡);陈某只有一个姐姐陈**(已于二0一八年死亡,陈**丈夫李**已于***死亡,陈***儿子李某某)。

五、现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陈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无配偶、无子女、陈某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陈某死亡,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陈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陈某死亡,陈某只有一个姐姐陈**,陈某姐姐陈**在陈某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陈**应继承其弟弟陈某的遗产转有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陈**的丈夫李**以及陈**的父母亲均已先于陈**本人死亡,陈**的儿子李某某,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由李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镇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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