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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未成年人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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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311873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十四岁的孤儿丁某在其堂婶郭某(郭某的丈夫同丁子的父亲是同宗兄弟)的陪同下,到河南省嵩县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称其祖母康某在2017年X月X日因病去世,康某的父母、配偶均已经去世,康某唯一的子女丁某甲(丁某的父亲)也已经先于康某去世,知道康某在嵩县农商银行有存款七千多元,申请继承该存款。

此案办理的关键环节是确定丁某的监护人。经公证员对他们进一步询问得知:丁某甲是康某唯一的子女;丁某的母亲在丁某幼时也已经去世,还有一个舅舅,两个姨,均居住在河南省栾川县,丁某刚和他们联系上时间不长,来往较少。其堂婶郭某表示在康某去世后一直由她家照料丁某,康某的后事也是由她家办理,表示愿意承担对于丁某的监护义务,担任其监护人。

对于郭某自愿承担监护责任一事,丁某向承办公证员表示由郭某担任监护人符合自己的意愿。公证员建议丁某征求其舅舅和姨的意见后再做表示。丁某征求其舅舅和姨的意见后表示其舅舅和姨均同意郭某担任监护人。丁某所在村委也书面表示同意郭某做丁某的监护人。公证员认为由郭某做丁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告知郭某应依法保管和使用被监护人丁某所继承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依法确定丁某的监护人后,公证员让郭某作为其监护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为丁某出具了存款查询函,查明康某在嵩县农商银行有存款XXXXX.XX元。 

公证员经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为减少其负担主动收集了一些证据,到被继承人康某生前住所地实地进行了核实,询问了相关知情人,并向村委了解到郭某作为监护人可以保护丁某的利益。

最终承办公证员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为丁子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丁某是孤儿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除其全部公证费用,维护了公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嵩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丁某,男,二0 XX年X月X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410XXX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一九XX年X月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410XXX

被继承人:康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嵩县某乡某村,公民身份号码:410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丁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康某的遗产,于二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村委证明、注销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户籍证明、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委进行了核实,询问了相关知情人,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康某于二0XX年X月XX日因病在家去世。

二、被继承人康某在河南省某信用社有存款,账号分别为:XXX,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存款余额为7.00元;XXX,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存款余额为7615.28元;XXX,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存款余额为:5780.49元。

三、被继承人康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康某去世;康某的配偶也先于康某去世;康某唯一的子女丁某甲于二0XX年X月XX日先于康某去世;丁某甲唯一的子女即申请人丁某,现年十四岁。

四、嵩县某村委同意郭某作为丁某继承上述遗产的监护人。

五、经本公证处在中国公证协会遗嘱查询平台查询,无康某设立遗嘱备案信息。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康某的前述存款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为被继承人康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去世,其唯一的子女丁某甲也先于其去世,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康某的前述遗产应由其孙子丁某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嵩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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