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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房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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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311871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死者王A生前于二〇〇一年与卖房人李某签署一份买房契约,双方未按契约约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〇一五年王A将李某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于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房产过户给王A,后通过公告送达,判决生效。济源市某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王A到房管部门将房产过户,还未办理过户手续,王A于二〇一七年年初死亡,房管局表示不宜将房产过户给死者王A,故房屋所有权仍在李某名下。现王A的配偶牛A、儿子王B、王C为继承上述房产向本处申办继承权公证。

受理、审查、核实证据

公证员受理该公证事项后,从以下几方面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和法院联系,了解法院判决是否生效。因卖房人李某未在法院出庭,法院是缺席判决,判决文书也未亲自送达给李某,所以判决书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公证员对公告判决书的报纸、甚至缴纳公告费用的单据都进行了审核,确定判决生效的时间。了解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何时送达房管部门,为何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和房管部门联系,了解该房产现有权属情况,明确房产未过户到王A名下的原因,了解该房产有无其他权属争议及设定抵押、典当或被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3、因该房产仍登记在卖房人李某的名下,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继承标的不宜表述为王A名下的遗产,而应表述为:王A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坐落于济源市某某地点的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

核实继承人情况

受理和审查程序完成后,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员助理下乡核实王A的法定继承人情况,即王A的父母情况,牛A和王A是否原配夫妻,是否只有王B、王C两个儿子,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等情况。

出具公证书

王A的法定继承人核实完毕,公证员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凭着公证书到房管局直接把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社会效益

该房产买卖纠纷历时三年,因为卖房人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经过法院缺席判决、公告送达、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都未最终为当事人解决难题,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障,承受着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公证处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十几个工作日即为当事人办妥了公证手续,房产顺利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历经三年之久的房产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对公证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表示赞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济金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王B,男,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公民身份号码:        。

王C,男,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公民身份号码:        。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王B、王C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B、王C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公 证 书


(2018)济金证民字第 XX号

申请人:

牛A,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 ,公民身份号码:        。

被继承人:王A,男,一九  年  月  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济源市 ,公民身份号码:        。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牛A因被继承人王A的遗产继承事宜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买房收条、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济源市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复印件、公告收费凭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益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A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因病在济源市人民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A死亡时名下遗留的财产为:王A生前与李某签订的坐落于济源市    的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继承人称: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是被继承人王A和其配偶牛A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王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A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A的配偶牛A;王A与其配偶牛A的儿子王B、王C;王A的父亲王某、母亲胡某。

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王A的父亲王某于一九七六先于其死亡,母亲胡某于二〇〇三年先于其死亡。

五、现牛A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王A所有的遗产份额,王B、王C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王A所有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并在本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号为(2018)济金证民字第  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是被继承人王A和其配偶牛A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被继承人王A的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A的父亲王龙德、母亲胡趁均已先于其死亡,现被继承人王A的儿子王B、王C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买卖《契约》项下的权益中属于被继承人王A所有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牛A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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