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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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311017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某的女儿陈A于××年××月××日代替陈某某与××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住了座落在××房产一套,编号:××,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因原承租人陈某某已经死亡,现上述房产因拆迁需要确定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在符合购买条件时购买上述房产产权。拆迁办要求新的承租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而且被告知只能一人申请继续承租,于是陈A向唐山市××公证处提出了办理继续承租上述房产的公证。
经公证员审查,陈某某与李某某系原配夫妻,陈某某与李某某一直在上述房产中居住,二人共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陈A、次女陈B,陈某某于××年××月××日因病死亡,陈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经分析该案例涉及到我国公有住房的续租问题,根据我国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具有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且由于公有住房所解决的往往是整个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所以,各地公房管理政策在允许承租人进行公房使用权转让时,需要其配偶、同户籍近亲属以及公房实际居住人签字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虽然目前有部分地方承认了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比如2014年《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承租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新的承租人),但由于我国当前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没有确定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私有属性,所以在公有住房承租问题上不可能完全适用继承法。
就上述特殊案例,公证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分析,要求陈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及两个女儿陈A、陈B来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在保证陈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的居住问题情况下确定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上述房产;新的承租人在符合购买条件时购买上述房产的产权。
20××年××月××日公证处为李某某及两个女儿陈A、陈B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某某和陈B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承租权利;由陈A作为新的承租人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上述房产;陈A在符合购买条件时购买上述房产的产权,李某某的居住问题由陈A负责解决;李某某和陈B对上述房产由陈A继续承租并在符合购买条件时以陈A名义购买上述房产产权无争议,并对陈A负责解决李某某的居住问题无异议。
通过办理此公证解决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有住房使用权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的问题,避免了家庭成员因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可能产生的纠纷,减少了社会压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冀××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某,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乙方:陈A,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丙方:陈B,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现住××××。
公证事项:协议
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某与陈A、陈B于××年××月××日在××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