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病人监护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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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GGGY15308611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元旦刚过,谢某配偶毛某突发重疾,正在攀枝花市中心医院ICU病房接受救治,现处于昏迷状态,家中存款均存入毛某名下开户银行。72岁老人谢某和儿女们为给毛某缴纳ICU病房高昂的费用,跑了几家银行,都无法取出毛某名下存款。银行方面要求当事人出具银行存款查询函,才能查询毛某的存款金额。
公证处了解到当事人的困难后,主动联系银行,了解相关银行规定,并向有关银行及当事人说明《银行存款查询函》是针对死者生前所有的存款,由其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开具,并向银行出示,用途仅是查询死者名下存款数额。现毛某处于昏迷状态,不存在继承的法律事实,所以不能用《银行存款查询函》来解决取钱的问题。因毛某此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总则》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公证处建议由毛某配偶谢某为其监护人,处置毛某名下存款。
公证人员随后积极与毛某工作单位联系,详细核实了毛某的婚姻家庭情况,又认真收集了医院的相关病情证明。为谢某老人出具了一份监护公证书。谢某在第一时间收到这份加急办理的公证书后,去银行取到了存款,为毛某交上了医药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攀仁证字第4号
申请人:谢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XXX\。
关系人:毛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谢某是毛某的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谢某是毛某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年X月X日